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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是否合法合规要经得起“推敲”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8-10-11 17:54:2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某关于新生儿乙肝疫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固执地坚持自己的采购需求,供应商执着地状告其需求存在排他性,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采购需求是否合法合规要经得起“推敲”

■ 吴小明

要点提示

一、采购需求应当合法合规。

二、潜在供应商已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案情概述

某疾病控制中心采购一批用于新生儿接种的乙肝疫苗。根据生产工艺不同,乙肝疫苗分为“酵母型”和“细胞型”两种。采购人提出要“酵母型”不要“细胞型”,理由是“酵母型”乙肝疫苗安全、无毒副反应,对新生儿有保障。

招标公告正式发布前,根据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网站上发布信息,公开征集具备供货能力的供应商,希望所有潜在的供应商都能参与该项目竞标。某生产“细胞型” 乙肝疫苗的供应商看到后提出了质疑,认为招标文件指定只允许“酵母型”乙肝疫苗参与投标属于限制性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其他供应商有失公平。但采购人坚持要“酵母型”不要“细胞型”,提出乙肝疫苗是用于新生儿接种的,疫苗的质量关系到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党委政府高度关注,万一发生毒副反应,有关部门都不好交待。经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出具了书面意见,认为“酵母型”乙肝疫苗安全、无毒副反应,同意采购人的要求。但供应商仍不依不饶。

为依法妥善处理,经研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决定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经请示卫生部疾病控制司,答复是:只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都是经过长期实验论证的,是相对安全有效的;请示财政部政府采购办公室,意见是:除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经查,“酵母型”和“细胞型”乙肝疫苗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常规收录的品种,适用人群均为新生儿。

点评分析

本案存在几个可供讨论的话题:采购人能否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需要提出采购需求?采购活动尚未开始,在征集供应商的过程中,潜在供应商是否可以提起质疑和投诉?采购文件包括哪些内容?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时限应多长?

一、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需要提出特定的采购需求,但必须合法合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明确,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二、供应商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潜在供应商已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三、应知晓供应商的质疑时限。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该案的处理结果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监管部门及时向相关当事人反馈情况,协调沟通,取消招标文件中限制性条款,允许所有生产乙肝疫苗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最终该采购项目取得良好效果,每支疫苗比以往采购价便宜23%,各方都非常满意。

本案带来的启示是,政府采购实务操作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采购:一是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应当合法合规;二是遇到疑难问题要多请示、多论证,寻找法律依据;三是要加强协调与沟通,尽可能依法妥善处理。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本案例节选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务操作与案例解析》<吴小明编著>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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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00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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