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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级预算单位购置新车须选用新能源车

栏目: 汽车,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8-08-16 17:14:1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海南省级预算单位购置新车须选用新能源车

本报讯 记者孙冉冉报道 日前,海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海南省省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级预算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应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并对采购制度、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进行了调整。

据悉,《通知》对海南省财政厅2017年10月印发的《海南省省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作出了调整。根据《通知》, 到2018年9月30日前,《目录及标准》中的磁盘阵列、存储用光纤交换机、不间断电源、服务器、防火墙、计算机通用软件等品目均将纳入网上商城。至此,除公务用车外,海南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中原协议供货商品将全部纳入网上商城采购。从2018年10月1日起,海南省将取消省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而现行的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制度也将于新修订的《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后取消。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王力锋告诉记者,根据《通知》,除公务用车外,《目录及标准》中要求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以及采用“网上商城或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品目,均将自10月1日起不再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而是统一从网上商城采购。这一方面是为了依照海南省政府要求,加大对网上商城推广力度;另一方面,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型号、配置等在很长时间内是固定不变的,难以做到与市场同步,与网上商城相比灵活性较差,也不利于节约财政性资金。

王力锋还表示,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制度目前仍暂时保留,其取消时间将在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正式发布《办法》之后再定。在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制度取消后,海南省公务用车将由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来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配置。

除规定将取消协议供货制度外,《通知》还要求海南省省级预算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应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底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并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为此,《通知》要求,在新修订的《办法》正式印发之前,海南省省级预算单位仍应在原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中选用新能源汽车。如果原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中没有满足使用需求的新能源汽车,则由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办法》正式印发后,由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的集中采购和配置。

除上述要求外,《通知》还指出,属于国际招标范围的进口医疗设备和器械不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由海南省省级预算单位自行委托具有国际招标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标活动,而省本级预算单位采购其他医疗设备和器械仍由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

此外,《通知》还对海南省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作出调整,将海南省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200万元调整为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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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87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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