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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为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划定”职责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8-07-23 17:49:0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新疆为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划定”职责

本报讯 记者杨文君 通讯员李正勇报道 近日,新疆财政厅印发《2018年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此次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方案》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本级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制定本级检查工作方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应当由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取采购人代表、集中采购机构代表、社会代理机构代表等人员作为检查组成员。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汇总全区监督检查信息和监督检查报告;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县(市)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工作要求,汇总分析本地区监督检查情况,每月月底前上报当月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进度。

关于监督检查的范围,新疆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方案》根据财政部通知,结合新疆检查实际情况对这方面进行了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选择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2017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本次检查针对2017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部分项目进行检查。自治区财政部门将抽取在乌鲁木齐市注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对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检查数量,但抽取比率不少于在本地区从事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10家,代理本辖区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足10家的,应全部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方案》,监督检查的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依据包括《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40余部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办法。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对于监督检查的时间安排,本次检查从2018年7月开始,11月底结束,共分自行检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处理处罚和汇总报告五个阶段,目前,新疆正在确定检查范围,属于自查阶段。

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依据《方案》,新疆财政厅计划于7月底前组织开展全疆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培训,培训范围涵盖各地(州市)、县(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本次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依据的适用、检查方式、工作要求、行政处罚的程序及注意事项等。

此外,《方案》还对档案管理作出了要求。在检查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指标体系》《检查工作底稿》有关行政处罚的相关资料及证据依据全部归档保存,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档案,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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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gn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80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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