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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协议如何签订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8-07-09 17:34:4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采购代理协议如何签订

既防止采购人当“甩手掌柜” 又杜绝代理机构“店大欺客”

■ 周景超

近年来,伴随着政府转变职能的脚步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行业许可证的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队伍不断发展壮大,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事项的范围和规模逐年提高。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在现实中,有少数采购人以“甩手掌柜”自居,漠视、放弃甚至故意让渡自身利益,如,草率签订委托协议、盲目夸大风险而不顾公平,随意修改或终止委托协议。更有“店大欺客”的采购代理机构,超越委托权限“我行我素”。当采购结果偏离采购预期目标,双方往往互相推卸责任,这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效率。

那么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应如何签订呢?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与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防止因协议条款不详细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其次,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享有自愿订立协议的权利,因为政府采购代理协议本身也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但前提必须是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格式必须有所规制。

关于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其应主要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采购范围和方式、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的编制、发售和澄清、开标评标的组织、中标或成交结果的确定、项目完成的时间,代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以及对供应商质疑的答复等。此外,签订合同、履约验收,保存采购文件等有关事项的权利和义务也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

对于委托代理协议的格式,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必须具备凸显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的条款。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方面的条款(节能环保、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等)、采购项目预算管理要求条款,采购人代表的选定要求条款(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的人员组成)和资金支付条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等。

在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方面,采购人可根据采购代理机构专业水平和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结果择优选择,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由采购人自行确定,可采取“一项目一委托”的方式或“一段时间一委托”的方式。

再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技术、性能以及其他质量要求千差万别,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类别以及项目的特点签订委托协议。在签订通用货物类的采购项目协议时,应当注意到采购项目完成时间的问题。像电脑、多媒体一体机等周期比较短的货物,其价格波动比较大,同一型号产品买的时候是一个价,采购实现了又是另外一个价钱。对于电梯、大型医疗设备等一些特殊货物的采购项目,在签订采购委托协议时,应重点关注采购产品的需求制定条款以及货物的技术参数条款。关于服务类项目,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的,应明细相应的条款。特别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项目,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等,履约验收条款在协议中是非常重要的。如何组织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如何确定邀请方式和邀请数量,这些都需详细描述。对于工程类项目,项目现场勘察的组织尤其重要,其应在采购委托协议条款中加以明确。而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可在委托协议中设定保密条款。采购需求不明确的项目,可在采购委托协议里设定采购代理机构如何细化拟定谈判合同草案的条款。

最后,采购人应转变观念,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责任,在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明确由采购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可委托。且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而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委托协议内容有不符合采购法律法规的,可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通过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相互监督实现政府采购事业的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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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EH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76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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