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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品牌中标”何时用,如何用

栏目: IT,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8-07-02 18:03:2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聚焦双品牌中标】

“双品牌中标”何时用,如何用

批量集中采购能否采用“双品牌中标”系列谈(下)

■ 姜爱华 张楠

“双品牌中标”因批量集中采购的缺陷而生,赋予采购单位一定的自主权,但是,采用“双品牌中标”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由于采购单位的选择不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特点,寻租风险将上升,采购单位的偏见也可能导致财政资金的浪费。同时,结合国内批量集中采购和协议供货制度的实践创新,不难发现,打击恶意低价竞争和提升品牌价值通过履约评价和履约监管系统能够更有效地实现,事前研讨和事后反馈的机制也使得评分规则的制定更加专业、全面和与时俱进。因此,实行“双品牌中标”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多样化需求,而其他目的,例如打击恶意低价竞争,不应当通过“双品牌中标”来实现。

想要确定“双品牌中标”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必须明确这一模式建立的基础。首先,采用“双品牌中标”的项目必须具有很强的竞争性,才能保证中标的前两个产品均相对物美价廉,且两者的性价比差异极其微小。由于采用“双品牌中标”还会降低项目本身的竞争性,因此,这一模式对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要求非常高。其次,不同单位对于采购的产品必须存在一定的需求差异,使得部分采购单位选择第二位的中标产品能够获得更高的效益。只有满足竞争性强和存在需求差异的项目才能够采用“双品牌中标”。正是由于批量集中采购的产品成熟度高,规模较大,各品牌供应商关注度高,具有竞争激烈的特点,部分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才可以采用“双品牌中标”模式。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双品牌中标”不能推广至批量集中采购之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同时,盲目扩大中标品牌供应商的范围使得批量集中采购更加向协议供货靠拢,同时“双品牌中标”实质上属于封闭性的框架协议,也不存在第二阶段的竞争,这实际上与我国协议供货规模缩减、采购竞争更加开放的趋势相违背。因此,中标品牌供应商的数量应当严格限定,上限不超过3个。

规范“双品牌中标”适用的产品范围

批量集中采购用于采购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的产品,所制定的产品标准也已经综合了各采购单位的需求,保证能满足基本的办公需求,同时,需求差异较大或时效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不参与批量集中采购。因此,并不是批量集中采购的所有品目都应当采用“双品牌中标”。

对于一些更换品牌需要较长的适应时间、存在设备配套或兼容以及不同品牌在功能等方面差异较大的产品,采用“双品牌中标”是合理的,如便携式计算机。但是,对于更换品牌基本不影响使用、各品牌功能差异不大的产品,采用“双品牌中标”就不再有必要,如复印纸、打印机、碎纸机等产品,这些产品的采购采用“双品牌中标”后选择不同的品牌效果差异不大,却在采购中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因此,应当规范可以采用“双品牌中标”的产品范围,同时,可以确定的品牌供应商数量也必须进行限制,可供选择的品牌不应超过3个,否则将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择优选取的原则。

另外,一些地区,如县级政府部门的集中采购,由于每年需求总量较少且存在分期,可能一次批量集中采购的规模本身就相对较小。例如,某县一期的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一包的规模非常少,便携式计算机一共只采购61台,若采用“双品牌中标”,对供应商的吸引力非常小。因此,“双品牌中标”只适用于部分品目规模较大的批量集中采购项目。

引导采购单位根据“物有所值”原则选择品牌供应商

政府采购的全流程都应当遵循“物有所值”原则,采购单位对品牌供应商的选择环节也不例外。但是,采购单位并不是评审专家,在选择品牌供应商时可能缺乏必备的知识,同时因为使用预算资金,选择品牌供应商时采购人本身就偏向价格更高的产品,而忽视产品与本单位需求的契合程度。

采购单位自主选择品牌供应商,并不是随意选择,而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需求根据“物有所值”原则选取。首先,采购单位在选择品牌供应商时应该向采购主管部门提供自己的理由,体现采购人对中标产品的充分理解;其次,应当对采购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升采购相关人员的素质,增强其对“物有所值”原则的意识;最后,应当完善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机制,并要求采购单位总结使用采购产品的感受与经验,使得采购单位更加了解自身的实际需求。

“双品牌中标”的诞生,是为了解决批量集中采购“众口难调”的问题。批量集中采购在获取规模效益的同时必然难以满足一些采购单位的个性化需求。但是,采购单位多样化需求的满足显然不能以“双品牌中标”作为主要解决方式。对于需求特殊的采购项目,应当申请不参与批量集中采购,通过公开招标或者网上竞价完成;采购需求存在层次差异的,应当在批量集中采购中设置不同的配置,确定每个档次的需求数量并进行有效竞争。此外,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双品牌中标”赋予采购人员一定的自主权利,不是为了减轻采购单位对批量集中采购的抵触情绪,更不是给予采购单位在最终选择时的绝对自由,而是为了让部分选取另一品牌的采购单位获取更高的效益,从而提升采购的总效益。

实际上,“众口难调”的问题仅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不断创新是难以实现的,更需要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网上商城等采购模式的有机结合。一方面,建立健全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价格联动机制,将批量集中采购的成果放到协议供货系统里执行;另一方面,协议供货的设备进入网上商城,通过网上竞价改进协议供货价格偏高的缺点,采购需求特殊、不适合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也可以通过网上竞价完成。总之,规模效益和个性化需求的兼顾,不仅需要采购实践的不断创新,还需要各种采购模式有机结合、各展所长。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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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74期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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