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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是否受理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8-06-29 13:44:1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务探讨】

部分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是否受理

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对已质疑事项范围内合法有效的投诉事项可直接作出受理决定;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部分投诉事项,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温朝文

案情

某地财政局收到供应商A不满某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而提交的投诉书。投诉事项为:1.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以A公司响应文件中笔记本电脑型号不明确,不能确定投哪一个型号,且与3C和节能清单里的型号不一致为由,直接将A公司废标,不给其任何澄清或解释的机会。2.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串标、围标的行为。3.招标文件中要求管理系统与已使用设备封闭对接。经审查,供应商A提出的三个投诉事项中,第一个投诉事项是已经质疑过的,而其他两个投诉事项没有在质疑中提出过,超出了已质疑事项,不符合9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条件。

分析与探讨

在一个投诉中,有部分投诉事项超出了已经质疑的事项,该怎么处理?当地财政局查阅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未得出明确的处理结论。财政局陷入两难:全部受理则不符合“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不受理则剥夺了供应商的投诉权利,因为供应商的部分投诉事项是合法有效的,符合受理要求。

9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此条仅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对于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的该如何处理,并未作出进一步规定。94号令的其他条款也未明确此种情形该如何处理。如,根据其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在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但本案中,投诉人已依法进行质疑,只不过部分投诉事项没有提出过质疑。仅以部分投诉事项没有提出过质疑就认为投诉人没有依法进行质疑,显然并不恰当。再如,根据9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若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而本案中,投诉人的一个投诉事项符合94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条件,其余两个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如果以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为根据,全部不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也是不恰当的。

此外,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以下简称财库1号文)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然而,笔者认为,财库1号文规定把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供应商是不利的。将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没有问题,也与94号令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相符合。不过,在笔者看来,对于部分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投诉书,要求投诉人撤回全部投诉书则不尽合理。这是因为,投诉人的部分投诉并没有超出已质疑事项,是符合规定的质疑,即有效的质疑。在投诉人的部分投诉事项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要求投诉人撤回整个投诉书,无疑剥夺了投诉人投诉的权利。

对于财库1号文中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的规定,笔者认为其增加了投诉人的成本。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依法不该受理,财政部门有权直接决定不予受理无效投诉事项,不需要投诉人再修改投诉书。况且投诉人修改或者不修改投诉书,都改变不了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为无效投诉事项的事实。而已经确定为无效投诉的事项,要求投诉人修改投诉书,仅仅就是删除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实在没有其他意义。以没有实质意义的简单删除要求投诉人修改投诉书再次投诉,浪费了投诉人的时间,增加了投诉成本,也降低了投诉处理效率。

那么,针对本案中这种部分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情况,财政部门应当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对已质疑事项范围内的合法有效的投诉事项可直接作出受理决定,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那部分投诉事项,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投诉书中有部分投诉事项符合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条件,但部分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财政部门应当发出《投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直接告知投诉人“受理部分投诉事项”和“不予受理部分投诉事项”并说明理由,同时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告知投诉人先进行质疑。这样既维护了投诉人对已质疑事项进行投诉的权利,又处理了无效投诉事项,提高了工作效率。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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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7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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