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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落地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8-05-17 16:28:0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让“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落地

■ 宋军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因此,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是采购人的法定责任。为了把好验收这最后一道关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四条强调,“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其他投标人参与采购项目验收,是一种同业监督,有助于政府采购活动更加公开透明,也能让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取长补短,促进公平竞争。

然而,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究其原因,部分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验收“走过场”流于形式,未主动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项目验收。而其他投标人能否参与验收是被动的。有些落标供应商想参与验收,却被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各种理由推托。如何让这项同业监督的规定落地呢?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制定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实施细则,保证验收工作实实在在地进行。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对象不同,采购金额不一,虽然规定采购人是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但对采购人而言,如何较好地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还处在探索之中。出台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能够指导采购人顺利完成此项工作。

二是压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必须通过制度和措施落实到行动中。一方面,采购人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坚持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三分离”原则,即购买者、使用者、验收者相分离,保证各自的责任到位;另一方面,加强责任追究。对没有进行验收或验收中不负责任或与供应商串通的,要依法追责、严肃处理。

三是保障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的权利。其他投标人参与采购项目验收是被动的,决定权在采购人。有关部门应出台文件,明确规定如果其他投标人申请参与验收,采购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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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6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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