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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上马”仍需“送一程”

栏目: 2018年两会报道,电子报 时间:2018-03-19 21:06:1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扶上马”仍需“送一程”

——代表委员热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

■ 本报记者 张明柳

3月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在“代表通道”接受采访时建议,继续推进、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的政府采购。

3月9日华北宾馆小组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发表意见表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应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扶志、扶智也应包括‘扶法’,在提高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的智力水平即‘智商’的同时,提高其法律意识即‘法商’也应是题中应有之义。”他建议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对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组织给予财力上的支持和保障。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凡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深入听取各方意见包括批评意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落实普法责任制”。多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律师可发挥的空间更大了。同时,他们也表示在实践中,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仍有待完善的空间。

政策开路 实践引领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并非新鲜事。在此之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就已是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关键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财政部十分重视推进此项工作,早在2014年12月就曾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要求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施购买服务。2016年10月,财政部又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部署分级、分部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要求各部门根据职责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等,细化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2017年2月,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对律师开展法律援助的范畴和工作机制进行了界定。

财政部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据记者统计,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份中,有19个省份已经将法律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近年来,不少地方围绕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其中不得不提的有山东和上海两个地方典型。

2017年2月,山东省出台并实施了《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办法》。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题、内容、程序等都做了详细说明,并要求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绩效管理,建立由购买主体、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估机制。上海则在实践中探索法律服务的最佳落脚点,陆续推出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建设、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专业人民调解中心建设三大公共法律服务“拳头产品”。

问题凸显 机制仍需完善

虽然有政策支撑,也有地方创新实践的引领,但在采访中,律师界的代表委员们普遍认为,目前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离“普遍建立”还有很长距离,实践中也凸显出一些新问题。

吕红兵认为政府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的形式来聘请法律顾问,信息全部网上公开,这些都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但是在如何更好发挥律师价值上仍值得思考。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向记者介绍,他本人还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因此对政府领域法律顾问开展情况较为了解。“国务院部委在陆续通过招投标方法,吸纳社会律师,起到很好的示范效应。目前北京、上海、重庆等很多地都先行先试,取得了很好的经验,律师们可发挥的空间也越来越大。”李大进说,“但是,我认为现状离党和国务院的要求还相去甚远。”

提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李大进感触颇深。他介绍,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上,各地发展严重不同步。“最核心的问题还是意识的转变,”他建议加快培育政府机关和官员从行政思维向法治思维的转变,要依法而不是依权行事。

“如果说发展不平衡带来的是‘不聘、缓聘、慢聘’,那么还有一种现象更让律师无奈和尴尬,就是“聘了不用’。”李大进告诉记者,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任务,表面上聘请了法律顾问,实际上却把律师当做一尊摆设。“事前不问,事后追着问,根本没有发挥律师‘风险提示’作用。”此外,李大进提到,政府本身有聘请法律顾问的专项资金,但实际工作中,不按劳支付,免费使用律师劳动成果的现象也大有存在,他认为这也是制约律师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皮剑龙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源是缺乏常态化的管理机制,“政府在购买法律服务时,如果不进行充分调研,那么设定招投标的价格会极不合理,”他建议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评价体系管理制度。“法律服务的成效具有长期性和普惠性的特点,各级财政部门在拟定评价体系时,可以充分借助律师协会的作用,科学拟定。” 皮剑龙说。

吕红兵则向记者推荐了上海的做法。“上海在购买法律服务时,会设定详细的任务书及评价体系。在实际工作中,也非常注重发挥律师的作用,除了常规法律服务,在立法、课题调研前就让律师参与其中,参与越早,服务效果越好。此外,上海还专门建有法律顾问的沟通平台,保证信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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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47期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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