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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简介

栏目: 2018年两会报道,电子报 时间:2018-03-08 21:26:2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国外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简介

美国

美国国会下设联邦问责署(GAO)机构,该机构是受理供应商投诉的权威机构,成立于1921年。GAO雇有资深政府采购法律专家等人员专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其专家隶属于公务员体系。

在美国,供应商可根据政府采购需求进行报价,政府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一定标准对各供应商进行评判。一方面,未中标的报价方若认为政府的采购行为不合理可提出投标抗议,即向合同争议委员会、会计总署、联邦索赔法院提出申诉。目前,美国有民用采购和军事采购的两个合同争议委员会。另一方面,若报价方认为政府未按照特定的标准进行评判,而与另一报价方签订采购合同,该供应商可对政府决定签订合同这一行为提出抗议。若对质疑结果不满,可继续向美国总会计办公室、联邦索赔法院或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抗议。除了抗议程序,还可选择向联邦索赔法院提起上诉,直至上诉至最高法院。

美国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分为抗议(质疑)、裁决、仲裁、索赔、上诉五种类型,绝大多数抗议是通过前期规范来克服的。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采购主要依靠任务报告、规范质疑程序、非诉讼解决机制化解纠纷。即,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听取未中标投标商的意见或要求完成任务报告,以避免确定中标人后再引起投标商质疑;在质疑程序方面也及时防范,提前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抗议的有效时间,在有效期内发出书面抗议,起草一份抗议回应稿在内部征得同意后才可送达裁决机构手中;而非诉讼解决机制比较灵活,涉及范围广泛,包括自愿调解、事实调查、仲裁在内的所有处理争议的程序。

日本

日本内阁于1995年成立了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和政府采购审查局两个机构,专门处理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审查办公室隶属于首相办公室的管辖之下,由日本内阁首席大臣领导;审查局负责审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提出的质疑。供应商可对政府采购所依据的方式等表示质疑,并随时向审查局提出。不过,质疑供应商应是在采购活动中提供了货物或服务,或是能够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当事方。

供应商在知道或合理认为已知质疑存在之日起,应在10天之内起提出,由审查局进行审查。审查局认为符合撤销质疑条件的,有权撤销质疑;认为质疑合理的,须向接受审查的采购实体和质疑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并在政府采购公报上公布。在审查局作出判决前,采购实体须中止合同的履行,质疑供应商和采购实体须严格按照指定程序向审查局提交相关材料。审查办公室和审查局根据供应商、采购实体提供的起诉状、辩护状及其他文件对质疑进行审查。审查结束或质疑提出90天内,审查局应作出书面结果报告,陈述审查结果的依据、质疑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明确采购行为是否与GPA等规定发生冲突。

此外,日本还成立了政府采购苦情处理推进本部,受理政府采购方面的申诉。同时,鼓励政府采购争议案件通过磋商进行解决。即先由供应商提出申诉,受理后在报纸、网络等进行公告,通知采购实体暂停履行合同,准备审议的各项事宜。采购实体向审议委员会递交说明报告,如果申诉的供应商对该报告满意,审议结束;若不满意,进入下一程序。如果采购实体对审查局提出的报告不满时,须在接到该报告10天内向审查局和审查办公室提出不履行的理由,经审查局发现存在不当行为则将相关信息汇报给执行机构进行管理实施。

韩国

韩国于1994年签署WTO《政府采购协议》,1997年正式生效。自加入GPA 后,韩国政府积极探索政府采购机制及发展模式。目前,该国政府采购的申诉处理机制分为国内和国外两部分。

针对政府采购中发生的争议问题,为了维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性,韩国政府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申诉处理机制。在韩国国内政府采购中发生的投诉案件,由招标单位进行处理,投诉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国际招标的,投标供应商若对采购人表示质疑,可直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投标供应商可向韩国国际合同纠纷委员会提起申诉。国际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设在财政经济部,由中央政府官员、律师、教授等组成,其工作主要包括国际招标范围、投标企业的资格审查,招标通告的发布,政府采购合同的授予等。调解委员会接到投诉后应在50天内进行调查并作出调解决议,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自接到通知后可在15日内提出异议,逾期异议无效。

(高荣月/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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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44期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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