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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哪些行为会受罚?

栏目: 2018年两会报道,电子报 时间:2018-03-08 21:12:4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专家哪些行为会受罚?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评审专家的行为得到了进一步的约束和规范。但是,究竟哪些行为会被亮“红牌”?很多人还不能做出完整的回答。对此,记者梳理了近几年的一些典型案例,帮助读者朋友们了解评审专家违规操作的内容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案例一◇

案例回放:

20××年7月,某学院委托Z招标公司,就“某学院餐厅厨房用具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在完成开标和评标工作后,17日Z招标公司发布中标公告,A公司为中标人。公告一经发布,财政部门就接到了投标人的实名举报,称:本项目在评审过程中有评标委员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请求财政部门对本项目评审过程进行审查,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经调查录像显示,采购人、Z招标公司在评标前未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行统一保管,评审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多次查看使用手机,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多次用手机接听电话并进出评标现场。

违规原因:

本项目中,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存在查看手机、接听电话的现象。采购人、Z招标公司未依法组织评标工作,也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专家的违规行为,评审活动可能影响中标结果。

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45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处罚结果: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本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45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决定本次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二◇

案例回放:

广东省财政厅于2017年11月23日印发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对5名评审专家进行了相应处理。这5位评审专家此前参与了“广东省主要河道堤围典型险段整治技术指引”项目的评审活动。该项目投标人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标明该院获得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水利工程),按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应得3分;该院提供了广东至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3至2015年审计报告,财务状况显示2013、2014、2015年均盈利,按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应得2分;该院提供了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颁发的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按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应得5分。按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上述3项该投标人应得10分,但这5位专家在评审中对投标人上述3项评审内容评为5分。

违法原因:

未按照评标标准进行打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处罚结果:

对此,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对其进行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案例三◇

案例回放:

某机关办公楼空调设备及安装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有5家企业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采用资格后审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该项目于评标当日上午10点在交易中心某评标室评标。其中有位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对参与投标的两家企业与投标文件无关的情况发表了不同评论,极力夸奖一家,贬损另一家,结果被夸奖的一家最终排名第一,被贬损的一家排名第二。

违法原因:

该评委评审时发表了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

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评标记录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有前款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三、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

处罚结果:

经查实,该评委评审意见做无效处理。

此外,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评标专家应按时到达评标地点,有事未及时告知抽取人”“在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宣布评标结束之前,专家离开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审专家收受贿赂”“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益关系却没有回避”等也属于违规违法情形,专家们应对此提起高度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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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44期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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