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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住建厅明确26种串通投标情形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8-02-08 17:58:5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地方传真】

陕西住建厅明确26种串通投标情形

涉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

本报讯 记者高荣月报道 陕西省住建厅近日发布《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活动中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认定及处理办法作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该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

关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办法》列示了13种情形,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这13类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由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取消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依法重新招标。

投标过程中,如何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办法》列示了7种情形,即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核实认定上述7种情形,投标人如被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已经中标或签定合同的,中标资格或合同作废,由此串通投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为充分发挥评标委员会的作用,《办法》规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发现投标人存在5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这5种情形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或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上传,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一旦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处理,且将在评标报告中说明。

《办法》还明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标人泄露相关信息的,应认定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一经发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经批准后,可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可废止该评标结果。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发现上述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及时提出警告或更换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评标工作被终止或评标结果被废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且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再进入重新组织的评标委员会。

《办法》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被认定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被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的,且终身不得再进入评标专家库。

据了解,相关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处理结果将在该省住建厅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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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38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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