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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恶意低价中标”的可行措施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18-01-25 17:11:0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理论探讨】

应对“恶意低价中标”的可行措施

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意识,注重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管理,加强对供应商、代理机构等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 杜世荣

近年来,政府采购恶意低价中标事件时有发生,引发了公众的负面评论,损害了政府采购形象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为遏制这一现象,推动“物有所值”采购目标的实现,各地制定了种种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笔者就如何有效预防恶意低价中标谈谈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准确理解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该评标法虽以价格为唯一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但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即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 ,而不是纯粹的低价中标。

综合评分法,则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主要考察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价格只是评分因素之一,价格分仅占总分值的部分权重,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采购需求在分值权重占比区间内进行量化设置。

正确运用评标方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由此可见,最低评标价法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首先,适用于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标准不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并不适宜采用此评标方法;其次,需通过文字等形式把技术、服务统一标准体现出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要将关心的指标列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并进行不会引发歧义的详细描述,否则供应商的理解不同,报价就会出现较大差异;最后,非实质性条款的偏离不能作为对供应商的否决依据。

综合评标法未明确适用范围。从招标实践来看,这是目前最常用的一种评标方法,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价格、商务、技术和服务四部分,需用折算后的分值体现,以包含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等多项评分因素评标总得分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

不同的采购方式下,货物和服务综合评标法规定的价格分值权重区间不同。目前社会舆论抨击的“低价中标”“恶性竞争”现象大都来源于最低价评标法项目,仅有一部分来自于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权重设置不合理的项目。

在笔者看来,最低评标价法本身没有错,只因其程序便捷、效率高而被“滥用”。采购人、代理机构须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性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标方法,除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外,原则上都应使用综合评分法。

细化明确采购需求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从采购需求制定和履约验收把关两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加强“一头一尾”管理,采购人应充分落实主体责任。笔者认为,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应合规、完整、明确,准确表达出采购标的的实质性要求,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采购需求应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包含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必要时,应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也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采购需求切忌模糊不清,言而不尽,否则会给部分供应商以可乘之机。

严格规范履约验收

实践中,重采购立项和采购过程、轻合同验收的现象普遍存在,采购人验收大多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只是清点数量及目测形式的验收。

首先,采购人是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人,需提高对履约验收重要性的认识。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由熟悉掌握采购需求、技术需要的人员和有关纪检、财务、项目使用人等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对照合同约定逐一检查需求核对参数,做好详细记录,出具验收报告。考虑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人员的专业水平,必要时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再次,采购人在履约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适用《合同法》。

最后,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业务指导,并将履约验收结果与项目绩效评价、项目用款申请有机结合起来。

共建共享信用惩戒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维系社会经济生活正常秩序的道德准绳。信用惩戒,就是通过每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信用查询,让失信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当前,政府采购信用建设正逐渐加速。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是政府采购的工作内容之一。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此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对弄虚作假、不守信用等行为应相互监督,并及时将其失信行为信息反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任何对失信行为的妥协、不作为反过来都会助长失信歪风,有悖于政府采购原则。

不断学习提升能力

政府采购事关采购机构、采购人、供应商及社会大众等各方利益,涉及复杂的采购技术知识、广泛的商品知识、法律法规制度,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高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提高政府采购从业者素质,一是按照中办国办“谁执法谁普法”的意见要求,财政监管部门要对政府采购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传达到位;二是强化考核检查,通过年度考核、专项检查等手段,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总结,促使采购当事人不断加强学习,提升业务能力,提高采购文件编制水平;三是鼓励代理机构发挥特长,走专业化、差异化道路,术业专攻,提高专业化代理水平。

(作者单位:江苏省丹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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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34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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