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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全面规范政采信息公开

栏目: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8-01-08 11:16:2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黑龙江全面规范政采信息公开

       该省财政厅出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公开范围与内容、公开方式与要求、公告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本报讯 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以此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办法》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内容规范渠道统一、告知广泛、利于查找、合法有效的原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含政府集中采购机)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等职责。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办法》还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与内容、公开方式与要求、信息公告时限等作出规定。其中,对于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办法》提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采购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 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

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办法》要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切实推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信息公开,自2017年9月1日开始,除按照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地方分网公开入围采购阶段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当公开具体成交记录,包括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的具体成交记录,也应当予以公开。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办法》还规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等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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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28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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