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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得开 管得好 服务优

栏目: 2017峰会特刊,电子报 时间:2017-12-28 19:22:4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放得开 管得好 服务优

——近两年我国政府采购简政放权改革综述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最近两年,参与过采购活动的人都感觉有些不一样了——采购人被赋予更多权限,采购流程持续优化,供应商再不用“跑断腿”。在政府采购领域,简政放权的“含金量”不断提高,改革者和实践者们从大处着眼、从细节处着力,破解社会关注的“难点”,直击群众在意的“痛点”,一幅权利自主、监管到位、采购高效的图景,正在神州大地上徐徐展开。

主动性与主体性并重

放管服改革的先手棋就是“放”,即扩大采购的自主权。而这需要完善的顶层设计,也需要各方当事人的积极落实。

通过中央及各地集采目录调整,可以看出一条清晰的“放权”印迹。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了《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12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截至目前,四川、广西、湖北、北京、辽宁和天津等多个省市也相继公布了最新一期政府集采目录与限额标准,部分省份上调了采购限额标准,进一步扩大采购人的自主权,鼓励采购人灵活运用多种采购方式。如,四川提高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要求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200万元以上的纳入公开招标范围,此前这一标准为150万元;辽宁上调了分散采购标准,将2017年统一的5万元标准调整为省本级30万元、其他各市20万元。天津市2018年目录则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2017年的“市级200万元,区级100万元”统一调整为200万元。

放管服改革在科研领域更是大放异彩。将时针拨回到2016年11月,财政部出台《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放”提出多项措施,如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流程等。

中央部署,多地联动,高校科研仪器采购改革呈现出一派新面貌、新气象。如,云南省财政厅针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有关事项作出补充通知,提出5项新举措,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新举措包括提高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限额标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灵活选择高效便捷的交易平台,进场交易的采购项目不限于一个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等。南京市也印发通知,对市属高校科研仪器设备和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建立两张清单,放开采购主体对科研产品、采购方式等选择权。

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督共生

“放权”并不意味着“放松”。

政府采购系统的工作庞杂而繁琐,如果处理不好“放”与“管”的关系,则会出现“放了管不好,管了叫不响”的局面。因此,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成了当务之急。

“咬定”监管不放松,先从内部管控着手。2016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从四方面实施内控机制,强化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内控管理责任,加强采购活动中的权力制约。即明晰事权,依法履职;合理设岗,权责对应;分级授权,科学决策;优化流程,重点管控。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根据该《意见》,各地纷纷出台内控措施。2016年末,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试点的指导方案》《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代理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方案》,其中明确,将选择部分政府采购管理相对完善的省直单位、代理机构开展内控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指导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全省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全面开展政府采购内控建设。

针对科研领域的采购管理,财政部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突出强调了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中央单位应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在完善预算管理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提出,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对于代理机构的管理,自代理机构资质管理从审批制改为网上登记备案制以来,工作效率大大提高,全国代理机构数量也迎来“井喷”。据统计,资格认定取消前,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有3494家,其中甲级机构1067家。资格认定取消后,截至2016年底,全国代理机构已达7525家,比取消前翻一番。“宽进严管”是资格认定取消后,财政部对代理机构管理的新理念。围绕这一理念,财政部逐步调整政府采购监管重心,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实现代理机构从“进入控制”向“执业监督”转变。如,2015年以来,财政部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逐年组织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并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2015-2016年,全国共检查2875家社会代理机构,对其中2578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并将有关处理处罚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报》等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今年5月,财政部颁布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纳入动态监管范围,重点加强对单一来源公示、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等信息的比对,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开展对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的核查和动态监管,不断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不断完善,财政部还出台了《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的总体要求、查询渠道以及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等内容。各级财政部门依据其要求不断完善相关信息记录的发布管理工作,进一步界定政府采购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的内涵,明确相关信息的采集、公告、报送、查询和使用等环节的规定和具体执行方式,不断强化对政府采购失信行为曝光力度的要求,各地的政府采购惩戒“信息孤岛”逐步被打破,记录在“黑名单”之列的企业数量也随之增加,为外部监督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此外,在评审专家管理方面,财政部于2016年11月修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要求切实把好专家入口关、选取关和退出关。根据该办法,各地结合实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专家管理办法。如,新疆财政厅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因地制宜,联合出台相关办法,实现兵地专家资源共享;山东力推分级监管专家模式,合理分工,综合监管;湖南进一步明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管理责任,确定支付主体,制定支付标准。这些都丰富了政府采购的监管内涵。

效益与效率共赢

在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的这两年间,通过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激活市场活力,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都享受到了改革的红利。

以往,采购同一种进口设备,各采购人都要分别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但事实上,同一部门内各所属单位的进口产品需求具有共通性,甚至不同部门间的进口产品需求也有共性。2016年1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中央单位按年度汇总所属单位进口产品申请,组织专家集中论证,统一向财政部申报。这一规定将论证工作交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有利于合并同类项,大大提高了采购效率,降低所属单位的行政成本。该通知还指出,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项目,财政部(国库司)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进一步提高了采购项目的审核效率。

地方实践也亮点纷呈。今年,河南省财政厅决定在省本级所有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流程优化先行先试工作,即从预算编制到合同公告备案,全流程采取“简化+优化”模式。在“互联网+”热潮的推动下,“网上商城”“电子超市”“政采云”等新型采购模式蓬勃兴起。为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浙江省率先打响“政采云”发令枪。而就在近日,这股“风”还吹到了广西北海,该市已实现市本级、市辖三区共享。电子采购平台的推广,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腿”、供应商“少跑路”,提高了采购效率、优化了采购服务,也提升了采购各方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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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27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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