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7-11-27 18:58:2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技术馆安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CEITCL-BJ18-1705058-0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科学技术馆(以下简称科技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5号

当事人2: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航天信息大厦7层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在购买招标文件时,代理机构要求提供与安防无关的资质作为门槛条件,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竞争。2.在购买招标文件时,代理机构要求提供业绩案例作为门槛条件,限制了供应商参与投标。3.招标文件评分方法和标准中相关业绩的评分设置,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未要求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交“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举报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2,经审查,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供“一份类似业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不应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上述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举报事项2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3,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方法和标准”中要求的相关业绩是科技馆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实际需求设置的评分项,并未局限于科技馆的业绩。举报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监督检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本项目适用法律错误,包括以投标人报价算数平均值作为基准价进行价格打分、将投标人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二是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设置为资格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科技馆废标。

针对本项目适用法律错误、购买招标文件设置审核条件、将不合理的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将投标人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等问题,责令科技馆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第五百零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中医科学院主办公楼网络升级改造工程硬件购置及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0501)作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志诚泰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8号1号楼(豪景大厦)10层103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方正国际)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5层505

当事人:中国中医科学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1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产品IDS入侵检测系统D6000没有《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2.中标产品中性能服务器NF8480M4的官网显示内存主频为1866MHz,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出具的答复材料显示,中标供应商方正国际投标产品“捷普入侵检测系统D6000”未获得《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投诉事项1成立。但方正国际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捷普入侵检测系统JIDS-N1000/V3.0(千兆)”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本身并非虚假材料,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方正国际投标文件及其制造商提供的产品彩页和《澄清函》均显示,中性能服务器NF8480M4的内存主频为2133MHz,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另查明,本项目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本项目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百零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央高校捐赠配比采购项目第五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XHTC-HW-2017-0304)作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智鉴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生命园路29号1幢B-316-71室

被投诉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B座30层

相关供应商:北京罗赫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华庭一区13号楼1-2层局部未季百发宾馆8230号

当事人:北京中医药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报价最低,商务部分各方面均能达标,且投标产品有多项技术指标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却未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包括价格、技术、售后服务、业绩等多项内容,投标报价不是决定中标与否的唯一因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招标文件存在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问题。

二是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进行独立评审。同时,采购人代表发表不当言论,明显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三是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接听电话、操作手机的情况。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按规定组织评标活动的行为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部分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就招标文件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人代表明显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限期改正。

对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不合规、评标委员会成员未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另行处罚。

(第五百零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2017年瘦客户机(重新招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7GK-A0103-D056)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升腾)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金山大道618号21#、22#、55#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总署就“海关总署2017年瘦客户机(重新招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7GK-A0103-D056)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产品D610的中标性能参数与节能清单配置页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必须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产品型号”的要求。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福建升腾投标文件显示投标产品型号为“升腾资讯D610”,但关于硬盘总容量、内存总容量的应答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台式计算机性能参数》(第二十二期)中“升腾资讯D610”性能参数不一致,不符合《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规定。福建升腾投标产品“升腾资讯D610”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诉事项成立,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2017年11月28日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18期第1版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