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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物有所值评价应关注三大问题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7-11-03 10:09:5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PPP物有所值评价应关注三大问题

■ 赵晔

目前,PPP模式作为化解政府债务的“利器”被中央及地方政府广泛推崇。而物有所值评价,是判断是否采用PPP模式代替传统政府采购模式、实施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的一种评估方法。判断物有所值评价制度优劣与否,应明确引入PPP模式的预期目标与价值取向,以及达到这种预期目标的途径与程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从国际经验看,之所以引入PPP模式,主要是与传统政府投资和采购模式相比,它具有独特优势,即可降低成本,分担风险,提高效率,实现政府、私人资本与社会的多赢。但是,实际运行过程中,需要谨慎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首先,物有所值评价应权衡好政府部门与私人资本的权益关系。PPP模式是政府公共部门与私人资本的合作,这种合作应当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私法意义上的合作关系,即政府与私人资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处于对等地位。但是,这种合作关系又与一般意义上的私法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不完全一致。如何在物有所值评价中权衡好政府部门与私人资本的合理权益、维护好基本的公平正义,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其次,物有所值评价应具有可操作性。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物有所值评价制度安排也应充分考虑其可操作性。这就需要设计并权衡好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之间的关系。定性分析具有模糊性,难以衡量具体的结果。定量分析则是可量化的结论,是定性分析的具体化,操作起来比较容易。不过,定量分析中,量化指标的制定要求比较严格。如果量化标准过高,可能阻碍PPP模式的可持续发展;如果量化标准过低,则可能无法发挥作用。因此,应做好充分的调研,倾听来自各方的意见建议,审慎地设计出切实可行的系列量化指标。

最后,物有所值评价应有明确的申诉程序。“无救济无权利。”物有所值评价过程中会涉及私人资本所有人、公共部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如果有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论不满意,应赋予其申诉的渠道,就申诉人资格、申诉程序的启动、具体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样既符合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又可有效避免物有所值评价中的错误,增强物有所值评价体系的权威。

     (作者单位:辽宁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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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11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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