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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就共享汽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17-11-02 18:09:1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广州就共享汽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本报讯 近日,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促进广州市共享汽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对共享汽车在广州市的运营和使用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管理办法,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5日。

近来,友友租车、EZZY等国内共享汽车平台接连被曝出遭遇资金困难,相继停止运营。因此,避免平台过度扩张,提升企业营运效率成为监管的重点。《意见》对共享汽车平台营运能力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提出以示范区的形式保障企业服务质量。

《意见》要求,非广州籍分时租赁车辆不得提供起、终点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分时租赁服务,并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作为共享汽车,不提倡使用非新能源汽车开展分时租赁业务,要求在营运的非新能源分时租赁汽车也应逐步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同时,《意见》提出支持番禺、黄埔、南沙等条件较好的区域率先开展“新能源+分时租赁”试点工程和示范区建设,在条件允许的区域,在停车、充电、公务出行等方面予以支持,进一步完善公众出行体系。

为避免企业过度扩张,《意见》明确要求车辆领取中小客车新能源车指标后要在3个月内投入营运。

此外,《意见》还要求运营方在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与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保险的基础上,应当在完成服务后向承租人出具广州市汽车租赁发票或者电子结算通知单,并鼓励使用电子发票,不得收取协议约定计价之外的任何费用。

为防止出现共享汽车押金难退的问题,《意见》要求收取押金或预付款的分时租赁经营者在租赁协议中明确押金或预付款的退还流程和时限,在银行或支付机构设立押金或预付款专用账户,并由托管银行或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保证专款专用。《意见》还鼓励经营者通过信用卡预授权处理承租人的车辆押金及因租赁车辆产生的拖欠及违约费用问题。

在对共享汽车平台运营方面提出诸多要求的同时,《意见》对用户资质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意见》要求共享汽车用户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相关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状态正常,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的合法公民。同时,《意见》还要求,用户不得利用分时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也就是说,在广州,共享汽车将不可以被作为“网约车”等具有营业性质的车辆使用。

在共享汽车日常使用过程中,常有用户不文明驾驶、乱停乱放等问题出现,扰乱城市交通。针对上述问题,《意见》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意见》指出,共享汽车用户身份信息等资料应逐步与公安机关的系统对接,并由共享汽车企业建立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广州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承租人信用评价系统,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从而引导用户形成良好的车辆使用习惯。

除上述要求外,《意见》还从多方面鼓励为共享汽车停放提供便利。《意见》鼓励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并与分时租赁经营者合作,提高充电桩使用率,支持利用分时租赁公务出行。同时,还鼓励停车换乘(P+R)停车场、政务中心、交通枢纽、旅游景点、酒店及公交欠发达区域公共停车场为分时租赁车辆停放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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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11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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