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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为水效标识“护航”

栏目: 政采要闻,绿周刊,电子报 时间:2017-10-10 09:24:5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三部委联合为水效标识“护航”

该标识为节水产品采购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本报讯 近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质检总局三部委以联合令形式颁布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适用范围覆盖坐便器、洗衣机、净水机、水嘴等用水产品,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水效标识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此同时,为其他节水政策的制定,如政府节水产品采购政策、针对购买高效节水产品的消费者补贴政策、针对生产节水产品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等提供信息基础,从客观上推动节水措施的有效实施。

作为自然资源的一种,水资源的利用也有利用效率的问题,“水效”被定义为“一定数量的水投入带来的有用产出”,其中既包括用水效率,也包括供水效率。事实上,所谓水效标识,和“能效等级”标识类似。据水效标识授权备案管理机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相关人士介绍,水效标识是附在用水产品上的信息标签,用来表示产品的水效等级、用水量等性能指标,水效等级、用水量等性能指标是依据相关产品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检测确定的。我国目前的产品水效标准体系中,产品水效一般分为3级或5级,其中水效1级用水量最少、水效最高,3级或5级则是产品水效的市场准入值。评价产品水效的前提,是产品需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根据《办法》要求,自2018年3月1日起,凡纳入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目录的用水产品,需在产品出厂前或进口前粘贴水效标识。水效标识应该包括的基本内容有中文名称“中国水效标识”、英文名称“China Water Efficiency Label”、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产品规格型号、水效等级、水效指标、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号、水效信息码。消费者和相关执法部门可通过标识了解该产品的用水性能信息,也可通过扫描标识上的二维码,进入水效标识信息平台,获取用水产品的水效参数、水效备案号等详细信息。

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水效标识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坐便器年产量超过4000万件,水嘴年产量达1.5亿件,洗衣机年产量约3200万台,滴灌带年产量达250亿米。据初步测算,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每年将节水60亿立方米,折合水费超过120亿元。同时,水效标识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消费者选择水效高的用水产品,促进企业生产优质的节水型产品,形成全社会的节水氛围,推动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

该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水情,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是解决水资源瓶颈问题的有效途径,而用水产品作为生产生活中最常见用水器具,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用水的全过程,是提高水效的重要载体。我国作为用水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大国,坐便器、水嘴及洗衣机等产品的市场保有量巨大,但普遍存在用水效率不高、市场不规范等问题,亟须建立高效用水产品管理制度。

水效标识制度是针对终端用水产品水效水平提升的一项重要市场化管理制度,以提高产品水效为核心,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的一项管理制度。根据《办法》规定,水效标识制度将采取企业自我申明、水效标识备案、市场监督检查的实施模式,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引导企业节水技术创新,推广高效节水产品,提高用水产品市场总体水效水平。水效标识制度的建立,将引领节水技术发展,促进企业提高用水产品整体质量,规范节水产业市场,对推动供给侧改革有积极的作用。

此外,《办法》在实施中涉及企业的两项核心内容:一是产品检测,二是水效标识备案。对于产品检测,《办法》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水效检测并出具报告。目前,很多生产企业自身具备水效指标的检测能力,因此实施成本很低。对于标识备案,《办法》已明确规定,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耿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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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分五章33条,包括总则、水效标识的实施、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等五章内容,分别从水效标识的制度体系构建到具体的实施、监管、处罚措施和其他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一章《总则》共6条,基于《办法》的立法定位、制度体系等要求,分别从立法依据、制度内涵、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二章《水效标识的实施》共10条,为确保水效标识制度的有序执行和高效运转,分别就实施规则、标识内容、备案流程、实验室管理等具体环节进行详细规定。第三章《监督管理》共9条,由于水效标识采取“企业自我声明+信息备案”的实施模式,市场监管是保障制度实施的关键,因此《办法》针对执法主体、监管对象、授权机构等相关方的责任义务分别进行了规定。第四章《罚则》共5条,基于上位法和部门规章的处罚依据,针对水效标识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分别给出处罚规定。第五章《附则》共3条,作为《办法》的附带条款,针对解释权等事项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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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04期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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