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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评审专家该怎么管

栏目: 理论前沿,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7-09-11 17:23:1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观点】

新规出台评审专家该怎么管

         可借助专业的第三方力量,对入库专家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价区分,在抽取使用专家时有所侧重;重视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软件的应用;加快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主动应对异地远程评标等挑战

■ 张泽明

2016年1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抽取与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办法》自2017年1月正式实施。目前,各级各地政府采购有关部门正在结合自身情况,积极贯彻落实《办法》中的诸项新规。如何管好用好评审专家?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借助专业力量评价专家水平

《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而“选聘”的标准,就是《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六项标准,除此之外,并无其他限制条件。

然而,实践中,个别地方却在评审专家“选聘”的“选”字上下功夫,在法定资格之外重重“加码”。如,要求专家必须有多长时间的本行业从业年限,必须在所申报的行业工作等,不达标则不得进入专家库。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非每个项目都需要顶级专家来完成。大部分项目由一般业内专家评审即可,笔者认为,这也是《办法》要求专家入库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原因所在。一味提高入库条件,绝不是保证专家水平的“良方”,暂且不论这些“加码”的条件科学与否,必然导致入库专家数量的减少。

那么,应如何保证入库专家的水平?笔者建议,可对专家水平进行区分,合理备用资深专家。一方面,根据国家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职称在一定程度能够证明专家的能力高低。另一方面,可仿效教育部门正在推行的教师职称选聘改革制度,组织成立专家资质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采购协会等第三方机构牵头完成,通过集中会审,评定入库专家的专业水平高低,财政部门不宜插手。

依法依规管理专家库

一是要及时回复专家入库申请。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办理,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需注意的是,该规定中的“符合条件”,指符合《办法》第六条的要求,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要求。同时,还要注意把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家解聘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专家,应及时回复。驳回专家相应申请时,驳回意见要有法律依据,措辞要严密准确,防止因回复不当引发行政诉讼。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今后,财政部门对于评审专家申请的回复,存在着主动公开的可能性,相关部门应尽早做好准备。

二是要重视随机抽取软件的应用。《办法》第三条规定:“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评审专家抽取软件质量如何,是落实《办法》此条的关键。当前,各地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软件不一、随机抽取比例及计算方法也不够透明,各地财政部门应关注本地所用软件的随机抽取算方法是否科学、完备,伪随机数生成的算法的质量标准如何(可参考德国联邦信息安全办公室给出的随机数发生器质量评判的四个标准),抽取比例及计算方法是否应报财政部门备案等。

三是对于专家的维权行为要有工作预案。《办法》出台以来,各地专家库管理越来越规范,评审专家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升。相关部门应主动做好对评审专家的政策解释工作。同时,对于专家可能提出的行政复议、诉讼及对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等,应做好预案。《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财政部门应重视这条规定。

兼顾专家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评审专家库的管理上,要加大评审专家履职信息的公开力度。公开评审专家专业能力信息与具体采购项目信息,是为了让社会监督评审专家是否专业,能否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与此同时,还应当注意保护评审专家的个人隐私。

《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包括哪些?如何建立评审专家隐私保护机制?笔者建议,一是采集评审专家的信息要遵循审慎原则。评审专家入库时,最好只采集与确定专家身份、专业能力有关的基本信息,其他无关信息不宜过多采集。二是公开评审专家信息时,只公开与评审项目相关的信息。这一点在冷僻专业备选评审专家人数有限时,尤为重要。三是形成评审专家保护机制。当前,各地都在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在财政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之间联通、共享时,应做好关键节点的隐私信息审查和保护工作,以及专家信息过期销毁工作。

加快专家库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办法》第四条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然而,各地在专家库资源共享与互联互通上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本地评审专家到达指定评标地点,评审本地项目,这是目前政府采购工作的常态。不过,由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已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作出明确部署,即“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加之“互联网+政务服务”业态下,政府电子化程度也在迅速提升,对于电子评标、异地远程评标等新型评标模式,各地财政部门应有所部署。专家库的全国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正是这些新型评标模式的重要基础。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赋予非财政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权限。在部分地区急于就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做出“成绩”的当下,有关部门更应高度重视这一规定,依法行政,谨防越过雷池。

(作者单位:大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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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98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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