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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迎“大修”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7-08-31 18:22:2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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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迎“大修”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近日发布公告,就《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具体修改内容涉及鼓励电子招标投标,加入创新节能环保等政策目标的考量,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等。

根据《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此次《招标投标法》共有8项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是将第三条中的“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二是鼓励电子招标投标。在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是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取消需有专家库的要求。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四是在招投标过程中加入创新、节能、环保等政策目标的考量。修改第十九条第二款,在保留原有“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的内容。

五是明确电子招投标的投标准备期限。修改第二十四条,在保留原有“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的内容。

六是对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的具体条件中“经评审最低价”情形的使用范围作了明确。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次修改,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七是增加了合同备案的要求。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其中,原先的“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改为了“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先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改为“提交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八是增加合同履行情况的公开要求。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此外,《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此次共有2项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是扩大了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力,不再强调“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针对中标人的确定,目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修改后,第五十五条将变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二是与《招标投标法》一致,增加了合同履行情况的公开要求。第五十九条在原有“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在公告中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此次修改,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性和前瞻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两个草案征求意见的截至日期为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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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95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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