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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我说87号令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7-07-21 10:22:2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为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作了修订,并于近日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对于新鲜出炉的87号令,业内人士有很多话要说,小编带您先睹为快。

你说我说87号令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戴民辉:

18号令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最重要的部门规章之一,也是实践中运用最广泛的部门规章之一,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多项遵循。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实践情况的日益复杂,修订18号令迫在眉睫。在此背景下,财政部组织力量修订完善18号令,出台87号令,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结果导向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87号令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各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明确细化和补充完善。其出台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二是能够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三是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

针对实践中的问题,87号令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提出了解决措施:强化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完善公平交易规则,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禁止暗收回扣;完善招标采购程序,着力提高采购效率;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切实贯彻落实87号令的各项规定要求,并通过各种举措广泛宣传87号令。同时,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尽快出台配套制度文件,让好的政策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所长赵勇:

87号令是对18号令自2004年9月起施行至今的首次修订。13年来,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取得了巨大发展,一些原有的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政府采购实践和深化改革的需要。政府采购领域出现了重中间、轻两端;重程序、轻权责;重反腐、轻价值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最近一段时间以“1元中标案”“0元中标案”“西安地铁电缆案”等极端形式体现出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甚至引发了人们对招标投标制度的质疑。87号令的出台,从制度层面对上述问题给予了正面回应,如细化了采购人在需求管理、落实采购政策、完善内部控制、推进信息公开、组织履约验收方面的主体责任,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建立结果导向型的政府采购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本次修订重点对《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缺乏规定或规定不细的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同时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有效衔接,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到部门规章层面。如怎样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有关采购当事人的权责及内控机制要求、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及主要内容、保障交易过程公平的制度要求等。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通过文献研究、立法比较和调查问卷等方法,对87号令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和预估。研究发现:87号令立法主体合格,立法程序合法、完善,立法体例科学、合理,立法内容完整、符合逻辑,各方主体权利义务配置平衡、协调。调研对象普遍认为,87号令在权利(力)与责任匹配、降低交易成本及构建诚信体系等方面具有突出特色,并将产生较好的实施效果,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姜爱华:

87号令符合国际公共采购改革趋势,助力当前“放管服”改革,促进了国内公共采购制度的一致性,又能够有效应对当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可谓“站位高”“立意深”“直面问题”,同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87号令与2012年以来新一轮国际公共采购规则修订的趋势不谋而合,如对采购人的赋权、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对异常低价的判定等。在样品提供、招标文件售价、终止投标退还招标文件费用、向供应商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以及放宽必须设立7人以上评标委员会的条件等方面,很好地体现了当前“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及“减税降费”的政策精神。87号令还体现了与上位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致性,其某些条款保持了与工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衔接,促进了制度的统一。此外,针对当前困扰政府采购制度的突出问题,87号令还在加强需求管理、增进公开透明、强化招标文件的作用、提高效率等方面开出了“良方”。

国资委机械经管院采购研究中心副主任吕汉阳:

87号令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是落实近年来“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制度改革的重要体现。其充分考虑了《政府采购法》在多年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吸收了各地、各部门应对这些问题的做法和专家经验,是一次务实的“问题导向型”修订,是回归采购本质即物有所值的重要立法调整。

87号令更加注重平衡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还权于采购人,明确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邀请投标人、组织评标、评委会组建、履约验收各个环节的权利;细化和明确评审专家权利,一定程度上规范评审专家的行为;注重供应商权利保护,保障供应商的参与权和知情权,降低投标成本。对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明晰和梳理,不仅便于操作执行,也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更加接近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和惯例,有利于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融入国际政府采购大市场。

苏宁云商B2B公司总经理王振伟:

作为多年来服务于政府采购行业的供应商,结合实践,我们对87号令理解如下:

一是明确交易原则,提高透明性、公正性。如,87号令第三十一条将采购项目分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以及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三种。根据不同评标方法,规范了相应资格审查、报价、中标等标准,且明确了评标基准价的定义及低价优先法的计算公式,确保了采购流程的统一、规范。

二是完善采购程序,保障供应商权利。87号令明确了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内容,新增提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及投标有效期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采购程序。同时,充分保障了供应商的平等参与权和知情权,从制度上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三是推动政府采购电商化。87号令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近年来,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电商化项目为该规定的落地提供了技术平台支持。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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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83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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