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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质证引入投诉处理程序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7-05-11 16:49:0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将质证引入投诉处理程序

■ 于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质证主要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的,其概念和主要内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4条。该项工作开展的步骤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投诉材料中的证据收集和固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要求投诉书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且投诉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而这些证明材料就是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财政部门在投诉受理审查时应要求投诉供应商提供证据清单,列明证明的事实和证据来源并加盖公章,以便固定证据,防止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

第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的证据收集。财政部门应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后者应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与投诉书的审查相同,财政部门在此过程中也应认真审查答复书中的证明材料,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加盖公章。

第三,组织质证。以笔者亲历的一次质证为例,质证由监管部门主持,全程录音录像,并邀请一名专业律师全程参与。进入质证环节后,首先,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交授权委托材料,核实身份。其次,由投诉方出示证据,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依次再由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出示证据并予以说明。一方出示证据后,其他各方当事人可就证据及证明内容进行质疑、反驳。监管部门可就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也可允许各方当事人相互询问。

需注意的是,有些投诉处理需要监管部门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但监管部门依职权予以调查的对象并不属于质证对象。相关当事人可对监管部门就其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提出质疑,但不能质辩。如果监管部门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发现所收集的证据本身或收集方法有问题,应自行撤回该证据。质证完成后,财政部门还应现场制作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明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虽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组织质证可使投诉处理更加公开、公正,保障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监管部门通过认定证据、查清事实,也可作出更合理的投诉处理决定。

(作者单位:湛江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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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64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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