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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7-04-13 18:42:2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财政部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

本报讯 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称,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将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资金存放管理。

根据《指导意见》,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其中,竞争性方式为,需开展资金存放的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存放主体”)应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主要流程包括: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对外公告。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集体决策方式为,资金存放主体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中央部门可由负责账户管理的内设机构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商议存放银行,并报本部门负责同志审定。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一般不得少于3家。资金存放主体所在地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资金存放主体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指导意见》还对科学制定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作了规定,其中要求,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具体指标由资金存放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设置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领域贷款等支持经济发展贡献度的相关指标。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由资金存放主体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指导意见》称,财政部门新开立财政专户存放资金和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

为促进商业银行规范公平竞争,防范银行揽储利益输送行为,《指导意见》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应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当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

(本栏文字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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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57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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