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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率法在协议供货中的应用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0:53:3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肖辉

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和协议供货产品,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单位通过谈判或者询价等方式与协议供货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经过近几年的协议供货采购实践,我们发现协议供货中存在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个别品目的协议供货商品价格偏高,尤其是高科技产品。二是协议供货产品在实际采购时价格监督的措施有限。传统的协议供货招标采用折扣率法,该方法是以商品的媒体价为基础,以商家中标折扣率计算供货价格的一种方法。商家为中标提高折扣率,但在供货环节难以执行,媒体价没有统一的规范,监督中缺乏衡量尺度,造成监督无据,进一步引出监督失职的可能。三是评标过程过于复杂,但对实际采购不具有实质性意义。四是协议供货产品型号选择范围较窄。协议供货产品品种复杂型号众多,不可能把所有的产品包括以后上市的新的科技产品都纳入到协议供货招标中来,这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所有投标产品必须提供产品授权,也因此形成了品牌的垄断;而协议供货中标的品牌型号有限,也制约了采购单位选择的自由度。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河南省安阳市探索出了在协议供货中使用商业零售企业售价核算的一种方法——毛利率法。

毛利率法的思考与实践

2010年10月,安阳市对2011—2012年度协议供货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此次协议供货招标中采用了按大类不分品牌型号,投标报价为大类综合毛利率的方法。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计算依据是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增值税进货发票价和中标大类综合毛利率,售价=进价÷(1-毛利率)。

安阳市将电子类产品分为8个大类:台式计算机类、笔记本电脑类、复印机速印机类(含多功能机)、投影仪类、服务器类、打印机传真机类、碎纸机扫描仪类、摄像机照相机类。要求投标单位提供产品授权,但不要求提供所有产品授权,只要能提供一个品牌产品的授权,就可以投标该大类所有产品,授权多得分就高。为避免供应商的恶意竞争,要求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即大类综合毛利率不得低于2%。

经过公开招标,办公自动化设备8个大类的综合毛利率最高为8%,最低为2.01%,其中台式机类最高综合毛利率为5%,最低综合毛利率为2.01%。

结合中标结果,安阳市出台了《关于2011—2012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小额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及空调实行协议供货管理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改革了以前的单位询价方法,变单位询价为协议供货供应商签章报价,从3个以上的供货商报价中采购单位选择最低报价,选择结果经单位领导签字、采购管理机构审核确认。采购人对协议供货供应商所报产品的价格有疑义时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该产品的增值税进货发票原件。

《通知》同时规定,协议供货供应商中标的综合毛利率为其供货时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有权对毛利率进行谈判,协议供货价应小于或等于该供货商的市场报价,保证协议供货成交价为协议供货供应商同一时期、同一配置、同一质量、同等数量的市场最低价格;同时如果采购单位有充分理由证明协议供货供应商外的供应商所供产品“质好、价廉、物优”,报采购管理机构同意可在协议供货供应商之外进行采购。这样,既节约了采购成本,又让采购单位买到了满意的产品。

毛利率法的优点

毛利率法的实践与应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协议供货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用进货发票控制协议供货供应商的成本,用毛利率控制了盈利空间,而至少3家以上的询价则充分引进了价格竞争。二是只招大类不定品牌型号,摆脱了上游供应商对品牌授权的控制,中标的协议供货供应商什么品牌都能卖,不仅实现了充分竞争,方便了采购单位,同时也解决了评标复杂、执行繁琐、产品型号选择范围窄等难题。三是不管市场价格如何变动,在协议供货期内中标毛利率不变,售价只因进价变化而变化,如此一来,无论是采购单位还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动态监管都变得简单有效,解决了商品的媒体价没有官方确认的信用、执行监督难的问题。四是提高了协议供货的效率。

毛利率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毛利率法实践后,协议供货供应商也在想方设法寻找应对策略。他们提出不能适时提供增值税进货发票,原因是供货在先,结算在后;增值税进货发票不能提供商品明细项目,原因是进货品种繁多,发票项目有限。此外,采购单位在选择协议供货供应商时有倾向性,提供的3家报价单中的中标毛利率有高有低,如此一来,即使进货单价一样, 中标毛利率高的售价也要高于中标毛利率低的售价。

当然,任何一种政策、一种方法不可能包打天下,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矛盾与问题。这有赖于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发现新的问题,同时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方法。(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财政局)

【链接】协议供货制度在安阳市的发展

2006年,安阳市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零星小额办公机具、办公家具及空调设备协议供货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这是安阳市实施政府采购以来首次实行协议供货招标。实行协议供货后,采购单位根据本单位采购商品的具体品牌、型号、技术参数等,按照“价格折扣多、质量有保证、售后服务优、服务态度好和就近方便”的原则,根据所需采购商品的特性自主选择协议供货单位。

此次协议供货的特征是采购单位自主选择与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相结合,方便了采购单位,提高了效率,但同时缺乏相应的比较监督机制。

2008年10月,在2009-2010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零星小额办公机具、办公家具及空调设备协议供货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安阳市结合协议供货工作实践,改革了协议供货采购方法,要求采购单位在协议供货供应商中自行询价、比较确定供货单位,并将询价结果向采购管理机构申报,申报表要求采购单位领导签字;如果采购单位有充分理由证明协议供货商外的供货单位所供产品“质好、价廉、物优”,报采购管理机构同意可在协议供货供应商之外进行采购。

此次协议供货的管理方法将协议供货额度由1万元提高到3万元,引入了单位询价、领导确认和采购监督的机制,变指定采购为自主采购。

2010年10月,在2011—2012年度协议供货招标中,安阳市开始采用按大类不分品牌型号,投标报价为大类综合毛利率的方法。

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计算依据是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增值税进货发票价和中标大类综合毛利率,售价=进价÷(1-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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