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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1)

栏目: 热点专题 时间:2014-02-21 10:53:2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8条的规定,现将2011年1月20日本机关发布的《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公告如下: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渠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证金的上缴
在中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出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中央国库。
二、关于行政处罚罚款的上缴
在中央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相关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被财政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将所罚款项上缴中央国库。
三、关于就地缴库程序
上述资金的性质属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人应根据属地原则到财政部驻该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领取《一般缴款书》,通过填写《一般缴款书》将资金缴入中央国库。一般缴款书的填写方式:预算科目名称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收款单位一栏:财政机关填财政部,预算级次填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国家金库总库或国家金库××省分库)。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8条的规定,现将2011年4月13日本机关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公告如下: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促进供应商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现就信息系统建设政府采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对于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的,不适用本通知。
请各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办理采购事务,开展采购活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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