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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周期如何划定更合理

栏目: 电器 时间:2014-02-21 10:50:5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记者  赵辉

 

日前,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电气设备协议供货项目启动,与河北电器协议供货1个季度招标1次的周期不同,而同时进行招标的广东省电器协议供货招标周期则为2年,其他地区招标周期从1季到2年不等。采购监管部门对电器类项目协议供货周期的制定出于何种考虑?周期长短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政府采购市场带来哪些影响?

 

短周期能紧跟市场

 

20102月,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发布的《2010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将协议供货公开招标周期由往年的11招(或21招)改变为14招,即每季度1次,每次协议供货的有效周期为3个月。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招标周期缩短后,很好地解决了因协议周期较长导致的产品价格无法根据市场价格波动而及时做出调整的状况。”

安徽省协议供货招标目前基本上也是14次,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姜毅告诉记者,对于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产品,虽然在制度设计上要求供应商主动调价,但实际上,如果管理跟不上,采购部门还是比较被动,最后造成高价采购等不良的现象。因此,对于价格变动大,市场灵敏度高的产品基本上1年招4次。此外,他还表示,协议供货按季招标可以适度地给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的机会。如果周期太长,造成垄断,供应商服务有可能就会打折扣。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也表示,周期太长将可能导致外围供应商进不来,实质上产生了排挤效应。他分析说,对于封闭式的协议供货,如果协议供货周期是3年,这几家供应商很可能达成内部默契,垄断价格,这样竞争性就会减弱,也不利于采购人对供应商的制约。

 

周期确定需考虑稳定性

 

虽然采取短周期的方式可以使得协议供货价格得到及时的更新,但从某种程度上也会增加招标的成本。海尔空调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供应商来说,14次投标,无疑会增加不少成本,从节省人力物力的角度来说并不合理。据了解,目前,不少省市电器协议供货仍采用11招甚至21招的方式。如今年新实施的《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省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政府采购活动统一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省财政部门确定的协议供货的产品品种、配置及标准组织实施,协议供货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招标次数过多,给代理机构、供应商都会增加成本。比如一些定点服务项目招标,例如会议接待价格变化并不大,只是供应商在服务上需要完善,这样的招标周期不需要过于频繁。也有采购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表示,1年招4次,有时不一定能成功地招到供应商,会给采购人带来一定麻烦。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认为,讨论协议供货周期的问题,首先要考虑考虑招标的稳定性。“如果11次,入围供应商可能相对稳定,如果一年招好几次,供应商总变化,给采购人带来不便。其次,如果1年招的次数较多,比如3个月招1次,供应商的兴趣就会减弱。因为供应商从准备到投标要花费精力、成本,还做了很多承诺、让步。如果中标了,在短时间内可能没有合同,3个月过去了就要重新招标,那么供应商就‘白忙活’了。”

 

周期可根据项目调整

 

周期长短各有所长,如何根据实际情况来划定周期?记者采访得知,对于协议供货招标周期的划定,不少省市都针对不同的项目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安徽省针对计算机、打印机、移动存储设备等市场价格波动大的产品实行1年招4次,对于空调等电器项目则是12次。

海尔空调的相关负责人认为,对于空调等电器设备的协议供货12次较为合适,由于产品更新换代很快,产品可能达不到1年的生产期,功能型号就会发生变化受,这也是电器市场和客户的要求。此外,政府采购不允许单独设立供货机型,各个厂家的竞争也非常激烈,1年招1次,拖的时间过长。此外,他还建议,电器协议供货的流程是否可以简化一些,比如1年如果招1次,中标的供应商在年中时在网上更换一下型号,这样就可以节省投标成本。

康佳彩电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电器项目也应区别对待,比如白电产品的技术比较稳定,11次招标比较合适,而彩电产品升级换代很快,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新产品研发成本较高,新产品刚面市时价格自然很高,但老产品相应就会跌价,所以彩电12招较好。“一刀切就不合适,”他同时表示,“如果协议供货只是盯着节假日促销价,对企业的影响也较大。应该以一个平均价格来定标准。”电器行业因产品特性不同价格也有所差异,不同行业的产品变化则更大。徐焕东认为,协议供货周期涉及多方面问题,包括政府采购价格的稳定性,供应商的权利、供货的稳定性等,可以针对不同项目进行相应的规定,也可以招折扣率。同时要强化监控和处罚措施,一旦发现没有按照约定给予优惠就要进行重罚,否则对违反规定的供应商就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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