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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为变更采购方式管理立新规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6-01-28 22:07:1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陕西为变更采购方式管理立新规

该省财政厅发文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强调采购人应当建立和完善采购方式变更内部管理制度



本报讯 近日,陕西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做出新规定,要求采购人变更采购方式要先进行内部会商,同时,允许部分项目实行一揽子方式变更申请。

陕西省财政厅强调,省级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采购方式变更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岗位)责任。业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提出合理采购需求。采购部门(岗位)应当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对拟申请采用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当由相关部门(岗位)人员共同签字认可。

针对省级预算单位采购所需货物或服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购买,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陕西省财政厅规定,采购人在进行单位内部会商前,应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论证意见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在省级预算单位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前公示方面,陕西省财政厅明确,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为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内容应包括: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公示的期限;拟采购的唯一供应商名称;省级主管预算单位、采购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等。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进行公示。

陕西省财政厅还规定,主管预算单位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对所属多个预算单位因相同采购需求和原因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或者服务,拟申请采用同一种采购方式的,可统一组织一次内部会商后,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一揽子方式变更申请。

此外,陕西省财政厅还对省级预算单位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应提交的材料,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异议处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收到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后审查和办结时限等做了明确规定。(陕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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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44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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