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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中标者可被邀参与项目验收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6-01-21 20:14:0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东莞市将参与广东省批量集中区域联动采购,具体采购活动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并委托省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该市提出——

未中标者可被邀参与项目验收


本报讯 按照广东省财政厅部署安排,2016年,东莞市将组织4期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由各镇(街道、园区)财政部门汇总当地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和批量跟单采购计划并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备案,委托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采购。项目验收时,可邀请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参与。

据了解,2015年9月,广东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批量集中区域联动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批量集中区域联动采购。该项改革采取自愿原则,鼓励具备采购计划电子化管理条件的地级市先行先试。东莞参加了当年第三期的批量集中采购,中山、珠海、惠州等地明确表达了参加批量联动的意向。

在总结此前实践的基础上,东莞市财政局近日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提出本年度将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在2月、5月、8月和11月各组织实施1期批量集中采购。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满足办公需求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A4激光打印机、空调机全部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此外,系统集成等综合性项目中使用的,符合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采购基本配置标准,占项目预算金额比重较大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A4激光打印机、空调机也应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实行备案制。市财政局要求,各采购单位须通过东莞市政府采购系统,按照公开发布的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编报采购计划,并于2016年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和10月31日前将本部门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备案。具体采购活动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并委托省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应按当期批量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服务参数、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批量集中采购合同。采购单位还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时可邀请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参与。确认当期批量集中采购合同后,采购单位如需追加相同中标产品的,可采取跟单方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

该市明确,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实行统一的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由省采购中心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统一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过程中若出现问题,采购单位可向省采购中心或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市财政局将定期对各采购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采购单位无故拒绝或拖延签订合同、办理验收手续和支付货款的,视情况约谈、通报或暂停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

为确保批量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局还明确了各方当事人的职责义务:采购单位要认真填报和执行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指派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统筹负责合同签订、货物交付、验收和资金支付手续;各镇(街道、园区)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当地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和批量跟单采购计划,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报送采购计划,协助市财政局对各镇(街道、园区)采购单位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标(成交)供应商要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协助省采购中心做好批量集中采购履约跟踪管理,处理好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的供货、验收、售后服务等问题,,协助市财政局加强对采购单位、供应商的监督管理。

此外,市财政局提出,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项目,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可按该市协议供货有关规定实施协议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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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42期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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