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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评说“一女两嫁”案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11-05 20:23:3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以案说法

一家公司分别用两个公章给不同的投标人出具投标授权,法律效力如何辨别?

法律专家评说“一女两嫁”案


■ 沈德能

案情■■■

某网络信息化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须有产品生产厂家出具的投标授权书、供货证明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否则投标无效。”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人A公司即向项目代理机构某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理由是:A公司是中标产品的唯一授权商,中标人提供了虚假的投标授权书、供货证明和售后服务承诺书等文件,要求采购中心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在质疑书后,A公司还提供了中标产品生产厂家大兴公司(化名)出具的唯一授权A公司参加该项目投标的说明函,说明函加盖了大兴公司的印章(公章)。

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后,经查阅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发现在投标文件中,中标人提供了中标产品生产厂家大兴公司出具的投标授权书、供货证明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工作人员经过比对,发现盖在中标人投标文件上的大兴公司公章与A公司提供的大兴公司说明函上的公章不同。为了弄清楚两个公章的问题,采购中心要求中标人对此作出说明。随后,中标人出具了一份大兴公司的证明书,证明书称:该公司不仅授权A公司参加该项目投标,也授权中标人参加投标。而在这份证明书上,采购中心发现,大兴公司加盖的公章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上加盖的公章一致。

至此,事实已经清楚:中标产品的生产厂家大兴公司分别用两个公章给不同的投标人出具了投标授权书、供货证明和售后服务承诺书。

分析■■■

本案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一个公司盖出了两个公章,如何辨别这两个公章的法律效力?第二,事实清楚后,采购中心该如何答复A公司的质疑?

两个公章都具有法律效力

实践中,一个公司有两个公章的情况时常出现。为了经营管理上的方便,有些公司除了刻制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外,还刻制了自己使用的公章,两个公章同时使用或者由不同的管理者使用。

本案中,大兴公司拥有两个公章,由不同的管理者在不同的部门使用,以至于在同一个采购项目中,出现了两份盖有不同公章的投标授权书、供货证明和售后服务承诺书。也由此引发有关如何辨别两个公章法律效力的争议。

有人认为:应当调查哪个公章是在公安机关备案的,用备案公章加盖的文件有效,其他的无效;也有人认为,只要大兴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有人假冒它的公章,就说明两个公章都是大兴公司使用的公章,都有效力。

笔者则认为,辨别两个公章的使用效力,不以公章是否在公安机关备案为依据,而是看其是否都由大兴公司所使用。只要两个公章都是大兴公司的公章,且都是该公司使用的,不管其是否在公安机关备案,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别人假冒的,利用虚假材料到公安机关备案的,即便已经备案(假备案),也没有法律效力。

经调查,大兴公司并未否认两个公章都是其公司印章的事实,只是由于管理者不同,信息不畅通,导致它们同时出现在了一个采购项目中。那么,大兴公司给A公司和中标人出具的证明,都是大兴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大兴公司的投标授权书、供货证明和售后服务承诺书真实有效,中标结果也有效。

质疑事实无依据,采购中心应驳回

其实,在处理该起质疑时,还出现了另外两种观点:应当由大兴公司决定哪个公章有效,或者由A公司和中标人协商解决,采购中心依据它们的协商结果来处理。

而在笔者看来,如果由大兴公司来决定哪个公章有效,就等于让大兴公司决定投标文件的某些材料的效力。但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判投标文件效力的权利,属于评标委员会。而且,在中标结果公告后,如果让大兴公司决定哪个公章有效,作为厂家,大兴公司极容易出于私利,判定高价者投标文件上的公章有效。本案中,中标人的报价比A公司低,大兴公司一旦判定A公司的公章有效,无疑会损害采购人的利益,也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同理,也不能由A公司和中标人来协商决定哪个公章有效,进而决定哪个投标文件有效,甚至是哪个公司中标。

处理质疑时,采购中心不用调查两个公章哪个在公安机关备过案,只要调查两个公章是否由大兴公司使用就可以答复质疑了。根据本案调查的事实,大兴公司承认两个公章都由其使用,说明两个投标人的使用都有法律效力。A公司以中标人提供了虚假的投标授权书、供货证明和售后服务承诺书等文件为由,要求采购中心认定中标结果无效的质疑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能被支持,采购中心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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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21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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