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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改路线明晰 政采影响几何——本报第一时间解读重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和《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10-22 20:26:4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价改路线明晰 政采影响几何

——本报第一时间解读重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和《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将使政府采购代理费的监管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场格局产生变化

有利于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的完善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前景

■ 宋雅琴

重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日前公布。与现行目录相比,其中的定价范围大幅缩减,定价种类由13种(类)减少为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电力、重要邮政业务等7个种(类),约减少46%;具体定价项目由100项左右减少到20项,约减少80%。这是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此前,10月1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价格机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笔者认为,价格机制改革至少将从两个方面影响到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一是影响政府采购代理费的监管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场格局的变化。

长期以来,政府采购代理费并没有明确的管理制度,政府采购一直参照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招标作为“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在2001年版的中央定价目录中被列为中央定价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相应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及《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确定了招标代理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这也是目前各省执行政府采购代理费价格管理的主要依据。随着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2015年版的中央定价目录中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已经被删除,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则明确放开了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费由市场调节。不过,目前在各省已经出台的地方定价目录中,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代理多数仍属于地方定价的项目,尚没有放开。根据价格机制改革的最新精神,未来政府定价的范围将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代理并不属于以上范畴。《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在2016年前制定发布新的政府定价目录,各省对于政府采购代理费价格放开的态度尚需拭目以待。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代理费的政府指导价在政府采购代理行业发展初期的确起到了规范竞争行为、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不过,随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审批的取消,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竞争程度空前激烈,价格发现机制日趋成熟,已经具备了取消政府价格管制的基础。此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更为复杂的项目和竞争性磋商等新采购方式的引入,也使目前的代理费体系难以为继,且僵化的代理费标准也无法激励代理机构为业主提供更专业、更具创新性的代理服务。当然,为了维护行业的发展,政府指导价一旦取消,必须有相应的市场价格行为规则跟上,以消除市场自身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代理机构能力与业绩信息的公示制度、明码标价制度、标准化或结构化的代理服务合同等,为采购人平衡代理服务的质量与收费提供决策依据。长远来看,代理费的价格发现机制是否有效还是取决于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业性,缺乏专业性的代理服务无法在不同的代理机构之间进行质量甄别,难免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

在定价之外,还有一些与价格有关的行业规则也应予以明确。例如,计价格[2002]1980号文确定的“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在现实中已经异化为“中标人付费”,以财政资金支付政府采购代理费用无法可依;又如,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目前也落在代理机构的身上,导致代理机构尽量压缩专家数量。上述问题应尽快得到解决,以保证市场化的价格机制能够发挥效果。

二是有利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的完善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前景。

价格机制改革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提出了深化价格改革的重点领域,其中,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是未来政府购买服务,尤其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领域。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领域设置价格管制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许多公用事业属于自然垄断领域,属于典型的市场失灵,必须由政府进行价格监管,以平衡垄断的企业与公众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二是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涉及公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直接关系民生底线。

过去,我们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供给者以政府性实体为绝对主力。在这种情况下,价格监管是一种简单直接的方法。而随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新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引入,需要对价格监管的机制进行创新,以吸引社会资本,发挥社会资本在管理和运营层面的优势。根据《意见》,重点是发挥谁使用是付费的机制:对于居民用水用电用气,完善阶梯价格制度,在确保居民基本需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使用价格机制调整居民的非基本需求;对于污水处理等涉及外部性的环境服务,加大价格杠杆对于企业外部性行为的调节控制力度,激励企业主动治污减排。因此,可以预期的是,在上述领域,社会资本参与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之后,在经济回报方面能够获得更加可靠的保障,相应的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也会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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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17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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