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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认定为“同一供应商”吗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8-20 20:41:3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在一需要采购多种货物的项目中,3家供应商提供的其中2种产品为相同品牌,此时——

他们认定为“同一供应商”吗


■ 沈德能

案情■■■

某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中要求采购四项货物,分别是电脑、打印机、摄像机和记录仪。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明确提出,“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或是同一品牌、不同一型号产品的,应当按一个供应商认定。评审时,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当报价相同时,则以技术标最优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

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三家投标人所投的电脑、打印机均为相同的品牌,其余两项货物为不同的品牌。同时,三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表均显示,电脑和打印机两项货物的投标金额占到项目总报价的78%以上。对于这一情况,评标委员会认为虽然三家投标人的其中两项货物是相同的品牌,但并非所有的货物都是相同的品牌,不宜全部按照“同一品牌”认定。因此,三家投标人都是有效供应商。

该项目评标结果公布后,有投标人提出质疑认为,中标价格相当不合理,远远超出了市场价格,项目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相关部门在处理质疑时并未发现投标人有明显的串通行为,但对于“评标委员会认为虽然三家投标人的其中两项货物是相同的品牌,但并非所有的货物都是相同的品牌,不宜全部按照‘同一品牌’认定”的结论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意见是同意评标委员会的结论,认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必须在所有货物均为同一品牌的情况,才能适用“同一品牌”的规定来认定有效供应商。另外一种意见则认为电脑和打印机是该项目的两项重要货物,投标报价占比超过了总价的78%,在该项目的投标报价中占绝对控制的地位。而不同投标人的这两项重要货物为同一品牌,就达到与所有货物的都是同一品牌的效果——控制了采购项目的投标。因此,应当按照“同一品牌”的规定来认定有效供应商。

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当一个项目需要采购多项货物时,如何适用“同一品牌”规定来认定有效供应商?

一、同一品牌(含不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

在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中,关于多家供应商提供同一品牌产品的处理,遵循财政部给河北省财政厅的《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中的规定,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

值得关注的是,在执行前述规定的过程中,有些地方发现,多家供应商提供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投标,也明显存在非实质性竞争的情况。如报价基本相同,综合评分基本相同,这些项目的资金节约率都比较低,有串通报价投标的重大嫌疑。为了鼓励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许多地方的采购文件又进一步明确了“同一品牌不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的原则,并具体规定了选择其中一家投标人参与竞争的方法。

二、非单一货物采购的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重要货物为同一品牌的,应当按照一个供应商认定。

本项目招标文件仅规定了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或是同一品牌、不同一型号产品的,应当按一个供应商认定。但在具体采购项目中,当一个项目需要采购多项货物时,如果多家供应商提供的多项货物中只有部分是同一品牌,是否应当按照按一个供应商认定,这是实务操作中经常遇到的另一个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财办库〔2003〕38号复函中“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的规定,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指导性意见,即鼓励不同品牌产品的竞争,防止同一品牌产品参加采购活动导致竞争不足或没有形成实质性竞争而影响采购结果,从而与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不符的情形。

在本项目中,虽然三家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只有电脑和打印机两项货物是同一品牌,但这两项货物是本项目的核心和重要货物,此两项货物的投标报价占到了总报价的78%以上,控制着整个项目的投标报价。三家投标人的核心和重要货物为同一品牌时,实质上并没形成竞争,反而是由该品牌自己控制着三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标结果公布后,有投标人质疑本项目中标价格远远超出市场价格,也间接说明了其中存在控制投标报价的嫌疑。

三、采购文件应当明确哪些货物为重要货物,以便供应商作出响应。

虽然,本项目最终以三家投标人提供的重要货物为同一品牌货物,应当按照一个投标人认定来解决了争议和处理了投标人提出的质疑,但投标文件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也是一个缺陷。

由于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哪些货物为重要货物,给供应商响应投标带来了困惑,进而以同一品牌货物来参加投标。同时,在评标阶段和质疑处理阶段也存在是否应当按照一个供应商来认定的争议,给评标和质疑处理带来困难。因此,在涉及多项货物采购的项目中,对于多家供应商提供同一品牌产品的处理,还需要在采购文件中加以明确哪些是重要货物。如果多家供应商提供的这些货物为同一品牌的产品,应按照一个供应商来认定处理;而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非重要产品是同一品牌的,则不按照“同一品牌”的规定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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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02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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