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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方案明确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8-17 19:36:3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方案明确

平台将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明确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清理的要求,强调保持集采机构独立性,同时依法保留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权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提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实行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方案》明确提出了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改革的方向此前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不少业内专家此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今信息化发展潮流已冲破了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和地域空间限制,市场已不等同于有形的交易场所,而应是无形的电子交易市场。从《方案》提出的整合目标看,明确了将电子化无形交易平台作为改革的方向,这也与此前业内专家的建议相合。对此,国际关系学院国际经济系副主任羌建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质是建立统一规范、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而非建立某一类特定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主体”(交易中介机构)。从整体上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平台实质上是将各个分散的有形交易场所通过互联网连结在一起的电子交易网络系统。

政府采购专家宋雅琴认为,随着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市场概念和交易形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市场的场所属性和地域限制已逐渐弱化,电子化无形交易逐渐成为时代发展的潮流。电子化无形平台的改革方向也符合欧盟等国家地区的发展经验。将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电子化平台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

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采购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吕汉阳告诉《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互联网极大地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和信息获取的成本,而大数据技术和应用将深刻地改变信息的分析,更为精准、实时,是互联网的核心内容和未来发展方向。《方案》明确提出了电子化的改革方向,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成为其中一大的亮点,这将把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数据真正利用,辅助政府决策,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提高全社会的交易效率,也可以为企业战略制定和商业运营提供更为精准的信息和决策依据。

在整合场所资源方面,《方案》提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方案》针对整合前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了必要的有形场所要求,这也充分考虑到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现状,使整合建设过程循序渐进,实现平稳过渡。”业内人士分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代理机构,大都具有自己的固定交易场所,在此条件下集中新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存在重复建设的资源闲置和浪费风险。《方案》中对场所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到了公共资源平台改革的行政成本控制,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增高政府采购等交易成本。

记者此前调查发现,我国部分地区近年来在试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采取了以建立“一委一办(局)一中心”为主要模式的改革路径,一方面把财政内设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并入办(局),另一方面,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并入不具备代理职能的交易中心,并取消了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主体地位,有些地方甚至改变了集中采购机构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性质,因此造成职责不清、操作监管混乱的情形。

对此,《方案》明确,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制定实施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各省级政府要根据全国统一的规则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方案》还对开展规则清理做了明确。其中提出,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针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职能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地位,《方案》在基本原则中明确,要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同时,在完善运行机制方面,《方案》还要求,要强化平台的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此外,在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方面,《方案》也提出,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宋雅琴表示,《方案》进一步明晰了平台自身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权责,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在《方案》中得到了强调,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法定要求。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这不仅是法律的强制委托,更是服务于我国政府采购保证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立法目标。”业内人士表示,从《方案》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职能主要是服务,并不涉及相关管理职能,这与此前部分地方的改革方向不同。《方案》中强调了保持集采机构独立性,同时依法保留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权,还提出了要对前期试点中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清理的要求,这符合我国法定的“管采分离”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利于部分地方的政府采购工作回归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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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01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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