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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集采目录调整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8-13 20:32:5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聚焦集采目录调整


新疆将在高校试点批量采购

本报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发布通知,对自治区本级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和修订。其中提出,新疆将在高校中试点台式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

通知对原目录中卫星定位导航GPS等品目做了调整,并取消了原目录中变配电设备、移动电话、地质勘探、钻采及人工地震仪器等集中采购品目。

通知还明确,将在各高等院校中进行台式计算机批量采购试点,同时要求各高等院校在9月1日前将下半年需购置的台式计算机(科研用台式计算机继续按协议供货方式填报)采购计划单独填报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办汇总后下达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批量集中采购。

根据通知,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货物类同类项目达到150万元(含150万元)、工程类同类项目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服务类同类项目达到150万元(含150万元),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存储设备、办公通用软件、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等应优先采购国产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安全可控的正版软件,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升级或卸载软件。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举办的以外,必须按照《关于确定自治区本级定点宾馆的通知》(新财购〔2014〕33号)精神在已确定的定点宾馆召开并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在部门集中采购方面,通知称,将对自治区公安系统采购警械设备、自治区武警消防系统采购消防设备、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自治区煤田地质局采购物探设备、自治区畜牧厅采购农用物资中的疫苗、冻精、耳标等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试点。各有关主管部门(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消防总队、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自治区煤田地质局、自治区畜牧厅)采购上述品目货物,依法可自行组织集中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在具体操作上,通知强调,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应制定内部的相关管理办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当在近三年内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各有关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必须向财政部门上报部门集中采购审批表,先经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审核,再报经政府采购办备案。各有关主管部门在上报部门集中采购审批表时应事先选择采购活动组织实施机构(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后下达部门组织实施采购;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需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公告并将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上报政府采购办,由政府采购办将项目下达给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时需变更采购方式的,依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14〕32号)规定的程序报经政府采购办核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单位除上述品目的专业设备外,其他采购项目仍按原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洪源)


宁夏优化调整集采目录

本报讯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2015-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其中对部分品目和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并简化了部分审核程序要求。

新《目录》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进行了调整,将一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调整到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目录调整后更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以由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同时,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协议采购限额标准等根据宁夏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如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不论是否属于采购目录内还是目录外,都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为有效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对单位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定额管理。定额标准按照单位编制人数划分为15万元、30万元、50万元三个标准。

此外,新《目录》还进一步简化了相关程序,规定目录外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小额零星采购由采购人自行备案,不再报财政部门;对50万元以内的公开招标或网上竞价项目,在3个月内按照中标产品的型号、单价进行协议采购的,不再重复进行招标,而是按协议供货方式,直接由代理机构出具成交通知书。另外,新《目录》规定各市县可参照本目录及标准执行。各市、县(区)垂直管理部门执行当地《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据悉,新《目录》目前已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开始实行。(宋晓雨)


天津公布2016年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

本报讯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天津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天津市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新一期集中采购目录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包括32个货物类品目和7个服务类品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主要涉及市教委所属的各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采购的9类货物,这些货物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的,应当委托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方面,天津市财政局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分散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市级为200万元,区县级为100万元。工程类项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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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00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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