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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单位可网上公开采购合同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5-04 20:22:4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中国政府采购网“合同公告系统”上线运行

中央单位可网上公开采购合同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合同公告系统”日前正式上线运行。对此,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通知明确,即日起,中央预算单位可通过该系统公开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合同公开作了明确规定,要求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按此要求,中国政府采购网开通了“合同公告系统”,中央预算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合同公告系统”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此外,中国政府采购网提醒中央预算单位,公开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如公开的合同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应当对属于个人隐私的部分内容进行屏蔽,或者征得权利人同意。

针对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业内专家指出,关于国家秘密可遵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执行。对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做了界定,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第154条也作了较为具体的解释:“……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具体到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涉及以及哪些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由采购人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具体判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对此,中国政府采购网明确,中央预算单位或者从事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在公布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公开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72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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