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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向法治政采挺进——访天津市财政局总经济师赵家旺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4-16 21:18:4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局长访谈

天津向法治政采挺进

——访天津市财政局总经济师赵家旺

■ 本报记者 戎素梅  通讯员 周光智

刚刚过去的2014年,天津市政府采购工作可谓收获满满:与上年相比,全市采购预算增加76.11亿元,增长28.4%,采购支出增加60.94亿元,增长26.8%;通用商品电子竞价动态评估系统荣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建立了天津市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执行机制,绿色采购、永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通过建机制、抓监管、补短板、促规模,区县采购再上新台阶……

然而,天津政采人并未止步于此。“一个在法治化进程中不断实现自我突破的政府采购,必定能更好地促进国家进步,增加社会福祉。”在日前举办的2015年天津市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天津市财政局总经济师赵家旺告诉《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将政府采购法治建设置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协同推进,构建起适应现代财政体制改革与公共财政要求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是当前天津市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四重影响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明确了完善法律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等改革措施。那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领域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中,政府采购究竟面临哪些机遇和挑战?赵家旺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阐释:

一是法律体系建设的推进,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了新任务。《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按照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要求,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无论是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政府采购法的决定,政府采购法迎来首次修订,还是今年3月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正式施行,都是把政府采购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从修改后的政府采购法和《条例》的精神看,建立过硬的制度约束和管理措施,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二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加快,为转变政府采购监管方式提出了新要求。首先,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其次,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决定》明确,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妥善处理好履行法定职责和简政放权的关系,又要处理好简政放权和依法加强监管的关系。

三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为培育诚信守法主体提供了新契机。《决定》提出,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对遵循契约精神、增强诚信意识的呼声也愈来愈高。今年年初,财政部首次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集中曝光了三年内全国政府采购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311家企业被列入该黑名单。对此,必须加强对各方当事人的诚信管理,培育守法诚信的政府采购市场主体,并做好违法失信信息的发布、共享。

四是新型服务采购的拓展,为创新操作提供了新机遇。转变政府职能要求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能力,政府采购领域也不例外。从采购范围看,我国政府采购正从传统的通用类货物服务向专业、新型的货物服务扩展,从满足机关单位办公需要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扩展;从工作实际看,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模式是政府转变职能、提升效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创新投融资机制的重要举措,但这些新型服务项目采购的操作和监管都是全新的课题;从制度创新看,财政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PPP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顶层设计渐趋完善。这些都倒逼政府采购工作者认真研究新型服务采购的新特点、新制度和新要求,创新监管思路和操作手段。

借势而为

唯有对诸种新形势、新任务了然于胸,才能敏锐地捕捉到改革的增长点,科学决策、借势而为。赵家旺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天津市政府采购工作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实现“公平、效率、质量”相统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健全制度体系,完善监管执行机制,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建设。

循着这一思路,可以看出天津政府采购改革对上述四重影响的积极回应:

其一是完善制度。该市要求利用政府采购宣传月等机会,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工作。监管部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对相关管理执行制度进行梳理,按照“修订一批、填补一批、细化一批”的思路,清理、修订现行制度,按照“依法而立、为需而立、急用先立”的原则,修改完善配套落实制度。

其二是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全流程监管机制,要求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尽快建立覆盖“预算编制-实施采购-资金支付-监督评价-结果反馈”的全流程管理链条,形成财政内部监管合力。二是规范各方主体操作执行机制,在机构设置运行方面,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的要求,形成机构优化、人员精干、权责明确、运转高效、制约有力的运行机制;在需求方面,集采机构要开展通用货物需求研究,总结电子采购和批量集采经验,提炼需求标准,采购人要研究本部门、本系统专用设备及购买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在采购文本方面,要区分不同采购类别研究制定采购文件编制规范要求,科学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在操作程序方面,要梳理采购环节涉及的制度规定,规范评审行为,减少自由裁量对采购活动的干扰,实现公平竞争。三是推进监管执行信息系统建设,整合业务流程,完善系统功能,实现横向联通、纵向贯通。同时,发挥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制度+科技”的手段管人、管事、管流程,自动留痕、责任可溯,确保采购过程有人负责、责任追究有据可查。

其三是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标准,进一步细化措施,对违法失信的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律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处罚。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及不良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其他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使用,让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阻。

其四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督问责。一是要建立常态化的监督问责工作机制。二是要加强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针对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可能出现的管理薄弱问题,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积极开展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实现代理机构管理从“进入控制”向“执业评价”转变,从“宽进”转为“严管”。以加强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为抓手,规范代理行为,严格操作程序,落实政策要求,提高采购质量,引导代理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要将监督检查的辐射面从代理机构延伸到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此外,还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等工作。

独木难支。采访中,赵家旺一再强调,在法治政采的建设进程中,更应和衷共济、协同推进。多年来,采购人、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的共同努力,铺就了天津市依法采购、阳光采购的基石,也为法治政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下一步如何让法治蓝图转化为人们的共同信念和共同行动,需要政府采购工作者跳出政府采购看改革,站在全局想改革,锐意进取谋改革。


数说天津政采

◆2014年,全市共实施政府采购预算344.43亿元,实际采购支出288.25亿元,节约资金56.18亿元,节约率达到16.3%。与上年相比,采购预算增加76.11亿元,增长28.4%;采购支出增加60.94亿元,增长26.8%。

◆2014年,电子订单采购品目由11类扩大到33类,入库产品达到5000余种,入围品牌371种,入围供应商4143家。2014年共实施电子订单采购预算5.21亿元,实际采购金额4.91亿元,节约率5.8%。

◆2014年,全市授予中小企业采购合同金额213.4亿元,占采购支出的74%。节能产品、环保产品、节水产品采购支出分别为17.8亿元、21.4亿元和3.6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额的69%、73%和100%。

◆2014年,各区县采购支出141.2亿元,占全市的49%,比上年增加58.8亿元,增长71.4%。其中,7个区县采购支出超过5亿元,8个区县采购支出增幅超过100%,实现了翻番。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68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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