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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代理机构被投诉可致半年停业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1-19 21:01:3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对政府采购业务委托代理、采购文件编制等作出全面规范

陕西:代理机构被投诉可致半年停业


本报讯 记者张静远报道 今后,在陕西执业的社会代理机构如因工作失误等原因,1年内累计被有效投诉2次(含)以上的,经财政部门认定后,其代理业务暂停半年。

这是近日下发的《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明确的。《通知》针对政府采购业务委托代理、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采购文件发售和公告、非招标采购活动管理4方面内容作出规定,以强化政府采购监管,保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

针对代理机构选取问题,《通知》鼓励采购人通过竞争或随机抽取等方式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对于采购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可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定社会代理机构。经审批为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选定社会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向采购单位推荐或指定,社会代理机构确定后,采购单位须以文件形式送财政部门备案。

《通知》提出,各社会代理机构要加强管理,不允许其他社会代理机构及个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和代理业务,否则,财政部门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视严重程度,暂停其3个月至半年的代理业务。由于社会代理机构工作失误等原因,1年内累计被有效投诉2次(含)以上的,经财政部门认定后,其代理业务暂停半年。《通知》要求各社会代理机构将本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情况报送财政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各社会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收取。

采购文件的评分项目设置和评审与中标结果密切关联。《通知》对这两项工作进行了细化,以确保采购结果符合需求。

《通知》要求,采购文件中必须细化有关指标的量化得分范围,在综合得分的每一类项下,应根据项目情况划分若干子项。其中,对无效响应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必须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示。评审过程中,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赋分,可提请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谈判小组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对拒绝复核、拒绝说明理由的,须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处理,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废止畸高畸低的赋分。各代理机构还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标准化采购文本,但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省的制度规定为依据,不得突破。

为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通知》要求,采购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选取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此外,为加大政府采购公开力度,《通知》提出,采购公告中需公布采购预算,分标段或分包的,需分开公布采购预算。鼓励免费获取或网上免费下载采购文件。

结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知》对陕西省非招标采购活动作出规范,明确了省内各级预算单位的权限。同时提出,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可授权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同级预算单位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

《通知》规定,竞争性谈判项目必须实行多次报价。第一次报价后,谈判小组可以变更采购需求,最后报价为最终报价。如采购需求没有实质性变化,各供应商的报价应逐次降低,本次报价超过上次报价的,为无效报价。出现相同报价的,可再次报价,直至产生唯一最低报价。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46期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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