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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代理机构实行自愿登记管理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4-10-09 20:47:0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财政部:代理机构实行自愿登记管理

财政部门取消对甲、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所有从业资格门槛和审核、复核环节,实行“宽进严管”,并建立代理机构“黑名单”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提出将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通知》明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自2014年8月31日起,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要停止相关资格认定工作。同时,为满足代理机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业务工作需要,方便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管,自2015年1月1日起,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网上登记遵循“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

针对新旧政策衔接问题,《通知》明确,2015年1月1日前,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新的代理机构,可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纸质登记。截至2014年8月31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还在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已经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但尚未完成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视同已经完成纸质登记。财政部门不再对网上登记信息和纸质登记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据统计,截至2014年8月31日,全国共有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3000多家。业内人士指出,结合其他领域取消资格认定后的情况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代理机构数量很可能出现井喷式增长,所以后续监管尤为重要。为此,《通知》强调,代理机构应保证登记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信息将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核实后存在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代理机构,应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将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转变到事中和事后监管上来。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具体管理办法,财政部将另行制定。

据了解,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审批和确认的资格条件、资格延续与变更、代理机构资格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该办法施行起,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2010年,财政部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财政部第61号部长令的形式公布,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取消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中的确认资格方式,补充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的限制性条款,规范和完善了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条件,明确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的条件,完善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补充了法律责任等6个方面。同时,财政部还发文明确,将定期集中对甲级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代理机构申报材料的递交时间为每年6月1日、11月1日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

2013年,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创建服务型政府,方便代理机构申报政府采购甲级代理资格,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集中审查认定的时间进行调整,即由一年两次改为每月一次。

今年7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正案草案和行政法规修改决定。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其中明确,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自此,实行了8年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正式取消。此举有望提高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代理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出市场经济的活力。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代理机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为做好代理机构后续管理的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8月31日起,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要停止相关资格认定工作。

二、为满足代理机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业务工作需要,方便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管,自2015年1月1日起,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网上登记遵循“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

三、登记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专职人员情况等内容,由代理机构自行填写并扫描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后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代理机构应保证登记信息真实有效。所有登记信息将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2015年1月1日前,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新的代理机构,可以携带网上登记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进行纸质登记。

五、截至2014年8月31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还在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已经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但尚未完成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视同已经完成纸质登记。

六、财政部门不再对网上登记信息和纸质登记信息进行事前审核。对于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系统将自动将其名称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并授予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对于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现场为其开通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代理机构的纸质登记和网上登记的组织工作,及时将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公告。为方便社会监督,2015年1月31日前,仅完成纸质登记和视同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应当补充完成网上登记。

八、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可以向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对核实后存在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代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予以公告。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将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转变到事中和事后监管上来,定期对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促进代理机构规范采购代理行为,提高专业化水平。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具体管理办法,财政部将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略)

财政部

2014年9月26日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19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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