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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加的一句话引来的麻烦

栏目: 代理风采 时间:2014-02-21 10:50:4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文 吴小明
案情
某县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软件系统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采购预算达1600多万元。
开标前一天,代理机构专门召开答疑会,就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某供应商因对招标文件中的“硬件产品”包括的内容不清楚,向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代理机构口头给予了答复。之后,代理机构为体现公平,又将答复内容以书面形式上网,向所有供应商公布。除对“硬件产品包括哪些内容”作了解释外,又告知:“其他有关内容仍按原招标文件办理”。开标时,有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在开标现场,供应商均对代理机构的解释内容签字确认,表示同意。
最终,甲供应商报价1500多万元,乙供应商报价1200多万元。结果乙供应商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此时,甲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其在答疑会上的解释已经超出了答疑范围,特别是“其他有关内容仍按原招标文件办理”这句话,应当属于澄清。根据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如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提前15天,代理机构的做法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分析
该案涉及了3个问题,一是答疑与澄清有何区别?二是供应商现场签字同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此案是否应作废标处理?
答疑与澄清有本质区别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第27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答疑和澄清可从时间上、内容上和方式上加以区别,最主要的应该是看其内容上有无对招标文件产生实质性的改变。从时间上看,答疑可以根据情况在开标前进行,没有明确时间要求;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从内容上看,答疑只对有关疑问进行解答,不涉及对招标文件内容的实质性改变;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从方式上看,答疑不要求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布;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本案中,答疑的前一句话解释了硬件产品包括的内容,但后一句话“其他有关内容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在理解上有歧义。可以认为:硬件部分的内容以这次答疑为准,而其他有关内容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答疑如果涉及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改变,就属于澄清,在开标前一天进行不合法。
本案应作废标处理
本案中,参加招标的4家供应商虽然都在现场签字同意答疑内容,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收到质疑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均多方做工作,希望不作废标处理。但根据调查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的答疑的范围已经涉及对招标文件内容的改变,应作废标处理。且经仔细查阅招标文件后发现,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有多处提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供应商如投诉、诉讼,经不起审查。
废标后经异地重新组织招标,取得良好效果。最终该项目以900多万元中标,节约资金600多万元。
教训启示:尽量写实,避免画蛇添足,节外生枝。(作者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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