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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0:52:3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马正红

 

招标文件中一般专门有一个章节是关于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提供各种有效的资格证书。考虑到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有证书原件是不大现实的,所以一般招标文件会要求投标人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通常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证书包括: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安装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等。

 

有些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供扫描件,可能是考虑到扫描件比复印件更清楚的缘故。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对复印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梳理。

 

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属于电子科技产品,是一种证明形式,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只能作为临时文件。如果复印件和扫描件没有和原件核对、印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扫描件和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原件使用。

 

有人认为扫描件比复印件的法律效力高,这是误解。扫描件也只是图片,扫描件由于经历了对被扫描文件(不一定是原始文件)的扫描、录入电脑、转换格式或字体、传输、接受、打印等过程,从技术上可以篡改,所以除非对方认可,否则需要其他证据来辅证。复印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不完整的证明力,若原件、扫描件为同一人执有,则仅提供扫描件的,不免除提供原件的义务。

 

在法律上原件属于原始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其证明力是最高的,而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是非原始证据。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第69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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