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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有所值”,怎么评判?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4-05-29 20:47:3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物有所值”,怎么评判?


■ 本报记者 周琳娜

眼下,一场关于政府采购“物有所值”价值目标的大讨论正在业内如火如荼地开展。

要从注重节资反腐向实现“物有所值”转变——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网络视频会议提出这一要求。此后,“物有所值”迅速成为政府采购人关注的焦点。

究竟应如何解读“物有所值”?它有何社会意义?“值不值”的评判视角和标准是什么?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物有所值”是否适合作为现阶段政府采购的制度目标?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和政府采购工作者。

“物有所值”是目标,也是评价标准

谈及如何理解“物有所值”,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时明概括出八个字:物当其用,价当其值。彭时明所说的“物当其用”,是站在需求角度而言的,也就是政府采购需求设定要体现出适用性;而“价当其值”则是从价格角度出发,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充分竞争,形成合理成交价。

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吕汉阳从三个层次阐述了他对“物有所值”的理解。一是直观上的性价比最高,即价格和性能综合考虑最优;二是从全生命周期来衡量的价格最优,即从采购、使用到处理的全过程成本最低;三是综合经济、社会效益考虑的性价比最高,这需要将质量、价格和效益进行权重分配后综合评价。

记者发现,性价比、生命周期等是多数受访者理解“物有所值”的维度。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指出,“物有所值”的内涵并非字面意思那么简单,必须站在政府职能转变和体制改革的高度进行解读。而在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张旭东看来,“物有所值”的提出,实际上是提出了政府采购绩效理念,也就是该省财政厅厅长钱巨炎所说的“政府采购不只是简单地‘用好钱’就可以了,而是实现更高层次的目标,即政府意图。”

事实上,追溯到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物有所值”有着深刻的社会意义。“这场运动提倡‘重塑政府’,其要旨是对政府角色进行定位,主张通过民营化等形式,实现决策制定和决策执行相分离。由此必然带来如何对社会承接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评价的问题,此时,‘物有所值’恰恰是作为评价标准出现的。”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姜爱华表示,“物有所值”是目标,也是评价标准。

“值不值”的评判视角

作为评价标准,“物有所值”又该以何种视角评判“值不值”?姜爱华给出的答案是基于纳税人的视角。她分析指出,从根源上讲,政府采购所用资金是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应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评判是否达到最佳物有所值。

当然,纳税人和公众都是抽象概念上的一个集合。姜爱华认为,这个集合数量庞大,且专业知识有限;更重要的是,“物有所值”是个多维度目标,纳税人或公众很难完全站在国家宏观调控层面考虑问题。因此,设定“物有所值”的标准是由纳税人的委托代理人——政府根据自身的绩效目标来具体实施的。

与其观点类似,刘恒斌认为政府采购是公共事业,评判“值不值”应该站在公众立场上进行综合评价。而从整体上看,评判因素可归纳为以下几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采购预算的合理性、采购执行的规范性、政策功能发挥的有效性,以及采购质量、价格和服务等。

不过,吕汉阳认为,“值不值”是对采购项目而言,需要设计一套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来评价其“值不值”。彭时明补充说明,具体到采购项目,由于不同性质的项目要实现不同功能,因此“值不值”的评价体系肯定是多元的,不能用一把尺子衡量。某政府采购业内专家则建议,可从项目分类的角度建立评价体系。“如对于维持机关单位运转的项目,‘值不值’主要考虑适用性和性价比;对于公共服务类的项目,除考虑价格外,还需考虑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对于具有政策导向的项目,不单要考虑经济性,更多的是其政策效应。”

“值不值”的评判权力

对于“值不值”的评价权力归属,吕汉阳认为应该属于采购人,当然采购人可以授权给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权属于财政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有监督的权利。

“在评判‘值不值’的过程中,采购人的‘物有所值’和纳税人的‘物有所值’目标可能发生偏离。”姜爱华提醒道,因此需要借助监管部门来监督“物有所值”的实现过程,并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判是否实现了“物有所值”。她告诉记者,在国外,第三方评估对“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起到重要作用。如英国审计署每年需出具约60份公共服务“物有所值报告”,内容涉及主要政府部门、大额支出领域、物有所值的主要风险、热门话题和对各部门具有战略意义的事务。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则提供了另一种思路——采购官员制。在这种制度下,采购官员是采购活动的核心要素,其主要精力将放在“物有所值”的实现上。由于采购官员承担决策权,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

而无论是由采购人评价、第三方评价还是采购官员评价,在吕汉阳看来,这都涉及政府采购监管问题及绩效评价问题。他建议,为便于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国家应当立法,规定评价结果信息公开。多数受访者纷纷表示,实现“物有所值”,还需借助采购行为和采购信息的完全透明化。

采访中,在肯定“物有所值”制度目标必要性的同时,部分受访者还表达了他们的忧虑:如果缺乏科学定义和有效引导,这一理念能否得到有效推广,并真正落到实处?

龚云峰表示,从我国政府采购所处的阶段看,要实现“物有所值”需要完善4方面措施:调整相关制度、加强政府采购从业者的职业化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评审方式方法、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姜爱华也认为,为实现“物有所值”,还应做好一系列准备工作,如透明的采购制度的实施、以“物有所值”为导向的审计评估机制的建立等。“由于‘物有所值’重视的产品或服务有一定生命周期成本,在编制预算时,不能只考虑一年的投入,而应建立中期预算框架。”她建议。

此外,刘恒斌强调,“物有所值”制度目标的提出,并不意味着否认节约资金和规范程序的重要性。相反,当前规范程序、实现政府采购基础目标依然十分重要。可以说,“物有所值”理念的引入,对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提出了更高要求。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85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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