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供应商 >> 汽车 >> 尽快出台召回条例细则

尽快出台召回条例细则

栏目: 汽车 时间:2014-02-21 10:52:3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讯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刘平均近日表示,正在积极完善相关法规,计划《汽车管理召回条例》在今年出台。统计显示,2010年中国汽车销售量为1800万辆,召回的总数累计117.7万辆。当有同款车型在国外召回时,自己的车能否享受无差别待遇已经成为我国广大车主最为关心的问题。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助理秘书长叶盛基介绍,早在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面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召回条例》)征求意见时,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就结合我国的国情实际和多年实践,提出了8点建议和意见。

 

为增强《召回条例》的可操作性和提高实施效果,协会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细则》,最好与《召回条例》同时实施。这些细则包括:《缺陷产品的调查与认定实施细则》、《风险评估及预警实施细则》、《缺陷产品召回的信息发布制度》、《消除缺陷的费用认定与实施细则》等。

 

基于乘用车召回已实施5年,商用车在20099月才实施,且商用车使用情况复杂、超载现象严重、责任划分较难的实际,如果《召回条例》规定商用车与乘用车等同对待,商用车召回操作难度大、问题多,不利于《召回条例》的整体执行。为此,协会建议《召回条例》把商用车与乘用车的召回分别要求和实施。

 

《召回条例》中涉及的罚则或罚款的操作空间较大,操作中主观因素影响太多,与规范严谨的法理不太相符,协会建议在相关细则中加以明确规定。

 

在《召回条例》“调查措施”中提到“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应明确“查封、扣押”的期限,并指出“必要时”的确切条件或出台细则。

 

对于产品召回的相关信息问题,车辆登记信息和交通事故数据是汽车召回监管的基础性数据,因涉及公共安全,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与汽车召回主管部门共享。主管部门与公安、工商等实施共享外,生产者也应共享甚至向社会公众公开(在国外,此类信息多属公共资源),协会建议《召回条例》中明确有关要求并指定发布相关信息的部门和周期。

 

《召回条例》中要求上报汽车产品基本技术参数,目前包括《汽车产品公告》、3C、环保等认证都需要提交此类数据且大致相同,协会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汽车基本参数数据库。《召回条例》中除规定生产者义务外,建议还应增加用户和监管部门的义务。

     

叶盛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保证产品质量、汽车安全,这是社会责任,也是汽车企业的基本责任。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对消费者负责任的产业。我们相信,一旦《召回条例》正式出台,汽车行业一定会认真执行,广大汽车企业也一定会更加担当起对产品质量、汽车安全性的主体责任。汽车行业希望《召回条例》更加科学严谨,更有利于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管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更有利于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梁帅)

 

责任编辑:

本文来源: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