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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考核是怎样进行的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4-05-08 20:27:2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实践中集采机构的考核工作如何进行,有哪些创新?记者对上海市、天津市、浙江省、四川省、深圳市等地公布的集采机构考核办法或方案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集采机构考核是怎样进行的


■ 本报记者 王童彦

组织形式:各自为政+省内“一盘棋”

实践中集采机构的考核工作如何进行,有哪些创新?记者对上海市、天津市、浙江省、四川省、深圳市等地公布的集采机构考核办法或方案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组织机构是规范开展工作的前提。考核集采机构首先需要确定考核主体,即成立考核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集采机构考核的组织主体,但考核小组成员并非仅包括财政部门人员,纪检监察、审计、政府采购监督员、采购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进入考核小组。比如,《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三人以上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参与。必要时可邀请政府采购监督员、采购人代表或供应商参加。其中,天津市、浙江省、福建省则无条件将监察和审计部门作为考核的主体。《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考核小组工作人员由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人员组成,并可视情况邀请中介代理机构代表、集中采购机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行风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参加。”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由此,深圳市、上海市、四川省、青海省、天津市等大部分地方都采用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考核同级集采机构的方法。省市县的集采机构考核各自为政,只是在考核方案的制定上,下一级财政部门可参照上一级财政部门的考核要求和考核表,比如,《青海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规定,“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制定对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年度考核的考核要求,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州(地、市)、县(区、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参照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制定的考核要求制定对同级政府采购中心的考核要求”;或者在区县考核中,省市考核小组可进行督导,如天津市规定,“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将组成督察指导组,在考核期间对区(县)考核工作进行督察指导”。

实践中,浙江省则另辟蹊径,实现了全省考核“一盘棋”。《浙江省考核办法》第三条,“全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领导和组织部署,各级财政部门具体分工负责。”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定期考核实行‘下考一级’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各设区市集中采购机构的定期考核工作;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所属县(市、区)集中采购机构的定期考核工作。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定期考核工作,在财政部未作具体规定前,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考核方式:定期考核为主+引入第三方力量

财政部《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财库〔2007〕34号)对中央集采机构监督考核工作规定的考核方式是:定期与专项、定性与定量、自查与核查相结合。据记者调查,大部分省市在实践中也主要采用这些方式,其中,以定期考核为主。但记者也发现,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也被应用在考核中,比如,山西省财政厅《2012年度省级政府采购中心考核方案》中提到,“考核组还应与部分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代表进行座谈,了解采购各当事方对采购中心采购质量、采购效率、服务水平、廉洁等方面的反映与评价。”《深圳市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集中采购机构自查期间,市财政部门应向部分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发放问卷调查表,广泛征求对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组织实施工作的评价及建议。”另外,《四川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试 行)》还提出,条件成熟后,财政部门可采取网上随机抽取方式进行考核,也可以按主管部门、行业或单位性质分类考核,还可以按项目重要性、项目达到一定金额限额进行考核。

在对集采机构进行定期考核时,部分省市财政监管部门引入了第三方社会机构,比如《浙江省2012—2013考核方案》明确,“社会评价”部分,被抽取的考核项目为必查项目,考核机构可以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向考核项目所涉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发送并征集《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表》,也可以由集中采购机构自行征集,但采购单位评价表回收率应为100%,其他应不低于50%。

调查中,记者还发现各地定期考核的考核频次也不尽相同。有的是隔年一次,比如,《财政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规定,“财政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定期考核,隔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安排在考核当年的3月1日开始至4月底结束。” 有的是一年一次,深圳市、上海市、天津市、四川省、福建省、河南省郑州市、江苏省连云港市等原则上对集采机构都是一年考核一次。有的是每半年一次,河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均属此类。

考核内容:指标分类形成三大“阵营”

考核指标的制定是考核活动的核心。《财政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规定,考核事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66条和《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同时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质疑答复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内容也列为考核事项。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对考核指标的划分标准有所不同,有的以定性和定量为标准,有的以集采机构工作性质为标准,有的则是综合考虑定性和定量、集采机构工作性质等因素进行划分。

深圳市、上海市、四川省等都将考核指标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其中,定性指标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作情况、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定量指标包括招标公告发布率,中标公告发布率,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招标结果备案率,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率,质疑答复满意率,被政府采购当事人投诉率,实际采购价格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比例,采购资金节约率,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率,业务费使用效率。

河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福建省等依据集采机构的工作性质,主要将考核指标划分为综合情况考核、基础工作考核、采购业务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廉洁自律和队伍建设5个方面。

浙江省对集采机构的考核内容主要有机构队伍建设,包括机构场地、信息化管理、专职专岗、专职人员学历、专职人员职称等;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包括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集中采购基本业务操作制度、集中采购配套管理制度等;业务建设,包括采购信息公告、采购方式审批、采购文件发售等;采购绩效,包括采购精品案例、采购规模、代理项目数、节资率等;社会评价,包括采购单位评价、供应商评价、专家评价等。

在考核总分值的设定上,以定性和定量划分考核指标的省份,多数将总分设定为200分,定性和定量指标各100分,比如四川省;以集采机构工作性质划分指标的省份,多数采用百分制,比如福建省;浙江省则将考核总分值设定为500分,5项考核指标每项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奖优惩劣

集采机构考核活动的最终结果是各级财政监管部门给出的考核评价,而这种评价在实践中往往体现为“分数”。根据分数的高低,集采机构被归为不同的档次,比如天津市、四川省等将集采机构监督考核综合得分分为合格、良好、优秀3个档次,财政部、上海市、深圳市、河北省等则将综合得分分为优秀、优良/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并且实施奖优罚劣的措施。

对考核结果优秀者,大部分地方会给予精神奖励,比如《河北省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考核结果达到优良及以上等次的集中采购机构要给予通报表彰”。另外,除精神奖励外,一些省份还给予了考核优秀者“下年度免考”的“特权”,比如,浙江省对在2009年度和2010-2011年度考核中均为优秀的集采机构,就可免于参加本年度的考核,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以及杭州、湖州、台州、义乌等地政府采购中心被列入免考名单。

对考核不合格的集采机构,财政监管部门通常会要求其限期整改,比如财政部财库〔2007〕34号规定,“对考核为不合格的中央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而且,财政部还会在当年组织复查,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379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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