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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专栏⑾

栏目: 热点专题 时间:2014-02-21 10:50:3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其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具备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
从法律层面上看,《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节约能源法》第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第24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第64条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在政策保障层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要求:政府机构要在资源节约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制定节能实施方案和能耗水耗定额、支出标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降低费用支出,带头节约资源。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抓紧制订且不断完善节能、节水设备(产品)目录,并研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能、节水设备(产品),鼓励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要充分运用价格调节机制,促进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各级财政要支持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并将节能、节水设备(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改造项目加大投资力度。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文件强调: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鼓励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食品和有机标志食品,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政府机构要实行绿色采购。
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举行的第6次全国环保大会也指出:注重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环境保护,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建立企业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和减少污染排放的约束机制。
2007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指出:为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在积极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包括节水)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
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对节能减排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把节能减排工作提升到调整经济结构、促进持续发展的重要政策抓手,同时要求,继续实施促进节能减排的政府采购政策,完善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公示制度和执行政策的奖惩制度。
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进一步强调,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动态管理。
这些不同形式的政策构成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执行保障。(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供稿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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