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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能否代理集采目录内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8:26 发布:测试 分享到:

集采机构能否代理集采目录内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

 

■ 本报记者 贾璐

近日,有读者致电《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称,他们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局想对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做勘察设计,由于该项目是县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因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就将该项目批给县政府采购中心来操作。然而,在县政府采购中心顺利完成招标活动后,却接到县发改委下发的处罚通知书,理由是:依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发改委2012年第13号令),县政府采购中心不具备中央投资项目代理资格,属无效代理,该项目招标结果无效。这位读者想咨询一下,集采机构能否代理被纳入集采目录的中央投资项目?

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发现专家们的观点也各有不同。一部分专家认为,只要是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就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另一部分专家认为,只要是中央投资项目,就必须委托具备中央投资项目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代理。大多数专家认为,上述情况应当依法判断。那么究竟该依哪部法律呢?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副教授王丛虎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采目录内、限额标准上”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来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包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即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即属于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可以委托集采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代理采购,这些在《政府采购法》中都有明确规定。”王丛虎说。持相同观点的专家认为,虽然《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代理中央投资项目需具备一定资质,但毕竟是部门规章,《政府采购法》是一部法律,从法律效力等级上看,要服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有业内专家指出,这个问题又回到了政府采购改革之初的一个争议,即集采机构是否有资格代理工程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问题的本质是一样的,都讨论很多年了。”这位专家说。那么现在是不是依然无解呢?国信招标集团总工程师荆贵锁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已经让类似问题有了新的解决依据。

“我认为首先需要判断这个项目属于单纯的货物、服务,还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荆贵锁说,“如果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该遵循《招标投标法》来执行。”他分析道,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遵循《招标投标法》。其中,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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