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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绩效评价倒逼政采预算执行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7:59 发布:测试 分享到:

以绩效评价倒逼政采预算执行

 

■ 翟峰

据前不久媒体公布的201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在201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中,存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执行不够严格的问题。经笔者初略相加,仅无预算、超预算采购和未按规定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采购的违规资金总额即达19.75亿元。笔者认为,要使作为预算绩效管理有机组成部分和政府调控经济有效手段的政府采购改革,能在更大范畴内提高预算执行的成效,进而推动财政改革的整体进展,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构建的力度。

笔者站在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代表联络员的角度来看,认为有必要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及其相关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出一整套既兼顾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又通用可比、简单适用和易于操作的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与此同时,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要真正能够成为政府预算绩效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关键在于制定并完善指标细则;重点在于制定并完善预算执行综合分析办法;要害在于制定并完善评价结果与职务升迁挂钩的相关规定。

从指标细则来看,首先要从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章的权威及遏制、杜绝部分或少数人的利益和政绩驱动现象着眼;其次要将供应商主体、监管部门、监察和审计机关、采购当事人和中介代理机构都纳入该绩评指标的细则范畴。该指标细则,对政府采购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其绩效评价体系而言,就是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监察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共同制定的切实可行的具体监管规定,以此驱动和驾驭整个基层政府采购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人而言,就是为其所管辖的部门、单位、采购机构及采购代理人等制定的实现采购目标和采购宗旨的法治机制,从而使其采购责任更为明晰、监管更加到位。

从预算执行综合分析办法来分析,有必要明确的是,其包括的主要内涵不仅有对政府采购的效益、效率、结果及其资金使用等是否合理的绩效评价因素,而且有对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等进行的综合评价分析,以及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综合效益等绩效评价因素。制定并完善预算执行综合分析办法,不仅有利于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实施系统控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而且有利于促使政府将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以确保其政府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准确性。

从评价结果与职务升迁挂钩的角度来分析,在过去的一个历史时期内,由于缺乏对绩效评价的正确认识,致使我国绩效体系的架构一直处于不完善、绩效评价工作难以统一和有序开展、绩效评价流于形式的状况。相当多的官员没有认识到应当对预算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或者根本不愿意被评价,更没有意识到绩效评价是政府应尽之职。因此,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部门及其领导个人行政绩效考评的指标之一,并将其考评结果与政府部门、单位的下年度采购预算和单位领导的职务升迁、奖惩、去留、薪金等挂钩,无疑是推进绩效评价工作进展、防范采购领域不作为或腐败行为的一把利器。

(作者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四川省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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