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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集采品目将逐步实施批量采购

栏目: 政采头条 时间:2014-02-21 19:47:42 发布:测试 分享到:

《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印发

财政部:中央集采品目将逐步实施批量采购

 

本报讯 记者王珅报道 今后,财政部将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逐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这意味着,在经过两年试点后,批量集中采购这种新型采购机制的实施范围将继续扩大。

据了解,早在2011年,财政部正式启动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这种新型采购机制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方面的作用得到了集中体现。为了全面推进此项工作,财政部于日前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3条,对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的制定、各环节时间节点、履约验收、特殊情形、以及对采购各方的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办法》强调,今后,列入国务院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应当逐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中央预算单位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但各部门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10%。

在批量集中采购产品基本配置标准的制定上,《办法》明确,财政部将定期公布批量集中采购品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相关工作安排,综合考虑预算标准、办公需要、市场行情及产业发展等因素,提出相应品目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采购需求技术服务标准报财政部。财政部在组织完成对相关技术服务标准的论证后发布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基本配置标准。

中央预算单位须执行基本配置标准,并根据预算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当次采购品目不同的档次或规格。《办法》规定,部分主管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另行制定本部门统一执行的通用或专用办公设备等配置标准的,应当按基本配置标准规范确定相应配置指标,且相关指标不得指向特定的品牌或供应商。同时,还应明确专用办公设备等品目的预算金额上限。

《办法》还对批量集中采购各环节的时间节点进行了明确,例如,主管预算单位于当月1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本部门批量集中采购汇总计划;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每期不同品目的需求特点及计划数量,依法采用公开招标、询价等采购方式,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活动。

在履约验收上,《办法》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约定,督促供应商在中标通知公告发出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产品送到中央预算单位指定地点。

财政部表示,各主管预算单位须加强对本部门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配合集中采购机构统一协调处理批量集中采购工作事宜。同时,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批量集中采购执行工作,将违约处理情况和季度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办法》自本月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号)、《关于完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办库[2012]340号)同时废止。财政部随后将另行通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和相应配置标准。

(《办法》全文详见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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