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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标准化管理为各方设立“指路牌”

栏目: 政采头条 时间:2014-02-21 19:47:04 发布:测试 分享到:

近日以省政府令颁布的《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晰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职责

山东:标准化管理为各方设立“指路牌”

 

本报讯 记者邢晓丹报道 于日前颁布的《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职责和行为进行了细化及区分,以通过标准化管理为各方设立“指路牌”。

《办法》共8章56条,包含总则、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政府采购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对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各环节中应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对各方行为进行了规范。以此搭建起一整套标准化管理体系,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指明方向。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代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并不得将采购项目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等。采购人的职责包括,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同一政府采购预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应当编报一个政府采购计划等。供应商的权责包括,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等。评审专家的权责包括,应当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等。

在明确各方当事人职责的基础上,《办法》还对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及评审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如,采购人存在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擅自进行采购、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等,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社会代理机构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等,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其在本行政区域内1至3年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者有恶意串通等其他违规评审行为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办法》制定前期,山东省省内相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讨论,几经修改完善,于今年6月14日在山东省第7次常务会议上通过,自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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