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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期待更完善的体系支撑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0:52:0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 文  顾岳良

从无人知晓的西方舶来品到成为“阳光工程”的代名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历程用“路遥知马力,风雨见彩虹”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政府采购法》实施8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从2002年的1009.6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7413.2亿元,预计2011年将突破万亿元大关。特别是在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购政策在“扩内需、保增长”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在“抓增收、促节支”中呈现了强劲的主导态势。如火如荼的政府采购已经不再是当年的“丑小鸭”。以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为例,如今的政府采购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与政府调控的有效链条,甚至从某个侧面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与依法行政的“晴雨表”。

尽管如此,政府采购在我国仍旧还很年轻,要走的路还很长。笔者认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在以下5个方面有所侧重:

一是要加快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自2002年颁布以来,《政府采购法》这部阳光大法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撑起了一片消闲纳凉的自由天地,也给中国的政府采购事业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但实事求是地说,立法者由于所处的特殊立法环境,在制订《政府采购法》时不可能想像或预料到8年后会出现的种种特殊情况和问题,比如说基建工程和货物服务项目的招标与评审方式的差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置和界定、公开招标是否一定就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进口产品与国货的界定与限制、自主创新与环保节能产品的认定与管理、法律救济的方式与效率等等。从总体来说,一部有效的法律必定需要一部有效的实施条例或细则来支撑,否则就难以达到其立法的初衷。更何况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与西方理念的政府采购还是有些距离的。所以,尽快出台实施条例已迫在眉睫。

二是要立足采购风险的防范控制。风险总是责任的孪生兄弟,正如权利和义务一样。8年依法采购的经验教训,已经明白无误地告诉了我们许多过去不曾领悟的真谛。一个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总是要靠人去执行的;一个绝对公正的采购结果,至多只能算是一个相对公平的法律事实。当一种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相结合的时候,究竟谁是主角谁又是配角呢?为什么一个与采购项目毫无利害关系的集采机构,总是经常成为被质疑、被投诉甚至是被起诉的对象?面对着几乎是零成本的法律诉求,少数不良供应商几乎是以无厘头的方式在恫吓甚至是报复其他采购当事人。还有,一些采购人或采购中心由于职业道德问题,始终不能秉公办事,有时还会制造出一些负面的事件来。所有这些,都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必须面对而又无法回避的法律风险。因此,政府采购的风险防范与责任规避,应当成为不容忽视也不能轻视的当务之急。

三是要重视“信息公路”的规划建设。公平公正的前提是信息的充分公开和完整透明。我国的政府采购比起其他的行政管理方式要透明得多,可以讲,从中央到地方几乎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比如各地的政府采购网站和各类报刊杂志。问题是,这些信息发布媒体几乎是各自为政,或者说是自成一体,这好比各省市都在建设本地的高速公路,但是省与省之间没有形成一个相互贯通的全国高速公路系统。有些地方的政府采购媒体几乎变成了“信息孤岛”,无形之中给投标人和评标人参与政府采购加大了获取信息的成本,也给政府采购的监督者和执行者加大了依法行政的成本,甚至还为某些不法之徒打开了方便之门。所以,加快全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步伐,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头等大事之一。

四是要畅通司法救济的诚信渠道。现行政府采购司法救济的透明度和规范度,已经远远领先了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供应商的权益保护更是作了十分详尽的法律规定。比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或者是已经受到了侵害,在法定时限内可以书面实名的方式向采购人、采购中心或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甚至是相关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质疑、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甚至举报,如果上述法律程序仍然不能满足自己的合理诉求,还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有这些救济途径,都是为了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都是为了确保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受到政府采购立法的超前性、执法的具体性和司法的复杂性所限制,经常会出现一些不合常理甚至是不合法理的行为,导致政府采购在管理、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难以想像的困难和矛盾,尤其是涉及当事人是否诚信的问题更难处理。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上,似乎存在着一些先天性的制度缺陷。对不良供应商和违规采购人的法律制裁,似乎也存在着避重就轻的制度缺陷,还有对政府采购合同双方所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似乎存在着偏向于采购人的制度缺陷。凡此种种,8年的政府采购法律实践表明,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诚实守信问题,必须摆上完善法律法规的议事日程,必须摆上诚信体系建设的议事日程。

五是要讲求服务效能的增量扩面。政府采购如果只是为了满足机关办公设施的购置更新而开标评标,那就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尤其是随着全社会对民生关注的逐步深入,政府采购的管理者和执行者不应仅仅局限于政府采购的目录范围和限额标准。对于那些使用纳税人资金又事关重大民生问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跳出目录抓规模,必须走出机关进基层,紧紧围绕发展经济、服务民生这个主题,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扶持自主创新和环保节能产品的政策功能,在构建诚信社会、促进廉政建设方面有所作为。讲求服务效能的增量扩面,是未来政府采购必须面对而又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目前,我国正在与美国、欧盟商谈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我们面临着市场完全开放和进口产品准入的诸多矛盾和困难,尤其是民族品牌和中小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一个严峻的问题就是,我国的政府采购何去何从,这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深思而又不得不面对的现实考验。虽然,我国已经步入了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轨道,并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可是,与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发展了上百年的政府采购相比,我们毕竟才走过了短短的10余年历程。中国的政府采购需要全社会的呵护,更需要全民族的参与。无论是采购人还是供应商,无论是监管者还是执行者,都应该携起手来,为建设理想中的阳光工程而努力工作。
 (作者单位: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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