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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综合评分法价格得分公式的探讨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6:40 发布:测试 分享到:

关于综合评分法价格得分公式的探讨

 

■ 周兵

笔者进入政府采购工作领域不久,近日在讨论某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招标文件时,对价格得分使用公式提出了异议,而其他讨论者认为公式出自《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12号),应该没有问题。这里,我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与大家一起探讨。

财库[2007]12号文件明确的价格得分公式为: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以下简称公式一,此公式为最低价优先法)。

不妨举个例子。某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价格权值为60%。甲、乙、丙等多人参加了投标。其中,甲的投标报价为200万元,乙的投标报价为220万元,甲的投标报价为最低报价,也即评标基准价。按公式一来计算,甲的价格分为60分,乙的价格分为(200/220)×60%×100=54.55分。

但笔者认为,乙的得分应这样计算,[1-(220-200)/200]×60%×100=54分。笔者的理由是: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看,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之间的价格差异率应与它们间的得分差异率相一致,即投标报价比投标基准价高出多少比例,那投标者得分应比基准分低多少比例。在上述例子中,乙的价格比甲高出1/10,得分应比甲低1/10,笔者的计算方法做到了这一点,即(220-200)/200=(60-54)/60=1/10。换一个角度,投标报价200万元得60分,平均每分为10/3万元,也即投标报价每高出10/3万元扣1分,那220万元比200万元高20万元,应扣20÷(10/3)=6分,得分也为54分。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提出如下新的价格得分使用公式:

[1-(投标报价-投标基准价)/投标基准价]×60%×100(以下简称公式二)

经验证,同一投标报价应用公式一计算的得分比应用公式二计算的得分要高;不同投标报价分别应用以上两个公式计算,其得分差异率随着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差额的增加而增大。如果在上述例子中,丙的投标报价为300万元,应用公式一计算的得分为40分,而应用公式二计算的得分为30分,得分差异率达33.3%。而当投标报价为400万元时,公式一计算的得分为30分,公式二计算的得分为0分,差异达到极点。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公式二可能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启东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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