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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公众对政采“价高质次”的质疑(上)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6:07 发布:测试 分享到:

在我国推行不足20年时间的政府采购制度,为什么会反复遭到公众的质疑?这迫切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原因,找准措施。

消除公众对政采“价高质次”的质疑(上)

 

■ 宋军

有着200多年历史、产生于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并为大多数国家和世界主要经济组织所推崇的政府采购制度,目前在我国推行尚不足20年时间,却屡遭公众的质疑。有些公众认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非但不能节约财政资金,反而由“分散腐败”变为“集中腐败”,存在“价高质次”的问题。这种质疑从何而来:是公众不理解政府采购,还是政府采购确实如此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试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到目前尚不足20年的时间。由于对政府采购制度宣传力度不够,公众对政府采购知识知之甚少。对于什么是政府采购,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府采购的价值目标,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程序有哪些,为什么政府采购的操作过程较长、效率较低,政府采购是如何运作的等问题,并不是十分了解和清楚,更谈不上知晓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以及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意义。由于宣传无力,特别是正面的舆论导向不够,致使公众对政府采购知识和正面形象了解的渠道较少。

加之,少数媒体不负责任,将政府采购中出现的偶然性问题说成了必然性问题,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当成了政府采购制度本身的缺陷问题,误导了公众。

(二)政府公信力不足,公众总对政府公布的信息持怀疑态度。

由于政府公信力不足,公众总是对政府持怀疑的态度,不管政府公布的什么信息、是否真实,公众都不相信。比如,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10余年来,政府采购共节约财政资金6600亿元,节约率在10%左右。但当这一数据公布之后,有些公众持怀疑态度,认为数据有水分。

(三)少数采购人变相指定品牌,致使个别政府采购价格偏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少数采购人为了一己私利,与供应商串通,变相指定品牌,限制其他供应商参与投标,没有进行充分竞争,使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走过场,造成政府采购中标价偏高,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形象。

(四)少数采购人攀比思想严重,喜欢采购新的和高标准配置的产品。

少数采购人享乐主义思想严重,喜好攀比,在采购办公用品时,总是要买最好的、最新的产品,而不管实际工作是否需要,由此造成采购价偏高。而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又较快,价格变化也较大,容易产生政府采购价格偏高的误解。

(五)政府采购价格不仅包括购买商品本身的价值,还包括了商品的后续服务价格。

在政府采购价格中,其商品的价格不仅仅只反映商品本身的价值,它还包括了商品的技术培训服务、售后服务等。因此,相比之下,政府采购的价格比私人购买同一种商品的价格要高一些。

(六)政府采购支持合法供应商,采购价格相对高现象是存在的。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包括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因此,相对于少数不规范的个体经营者,政府采购供应商必须是按规范的财务制度建账的,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依法缴纳税收,规范管理,规范操作,因而其管理成本相对要高。此外,私人采购一般不需要正规发票,而政府采购不仅需要正规发票,而且一般还是先收货后集中支付,这又相应增加了供应商的财务成本。所以,政府采购比私人采购价格相对高点,是正常的。

(七)未中标供应商故意搅局,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少数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后,一旦没有中标,就故意搅局,散布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说什么“中标供应商的价格过高,如果采购自己的货物,价格会比中标供应商的价格低许多”等等。一些不明真相的人道听途说后,信以为真,认为政府采购价格偏高。

(八)政府采购监管不严,使少数供应商以次充好得逞。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要成立验收小组,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工作,大型的、专业性的验收还应委托质验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少数采购人没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监管不力,把关不严,没有认真履行验收手续,使少数供应商以次充好得逞,所以,政府采购中确实存在质次价高问题。

(九)少数人恶意中伤政府采购制度,散布一些攻击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言论。

少数既得利益者不是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出发,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献计献策,而是极力想维护自己原有的特权利益,恶意中伤、攻击和反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十)少数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权谋私,败坏了政府采购的声誉。

在近20年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有少数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钻法律的空子,以权谋私,拿权力做交易,没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所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没有严格按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度进行操作,使政府采购的少数政府采购项目价格偏高,从而败坏了政府采购的声誉。

(十一)政府采购肩负支持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殊使命,少数采购项目中标价格偏高符合国际惯例。

通过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是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而政府采购更重要的目标是支持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一些国家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求将政府采购30%的合同授予中小企业,哪怕是中小企业的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10%左右,政府也要优先购买。而低碳环保产品普遍比高耗能产品采购价格要高。因此,少数采购项目中标价格比市场平均价高,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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